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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中国银行业需要过渡期

证券之星 作者:徐小平 2001-09-27 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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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9月27日消息:在原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又作出了一个新框架,但如果要中国的银行来执行这个新协议,恐怕除了一家上海银行外,其他的所有银行都得宣布倒闭。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李杨认为,中国银行业应该有一个过渡的执行期。

  据和讯报道,欧洲金融服务中心主席贝尔恩德·罗尔天斯教授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台柱纲领包括,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标准方法的资本要求,以内部评级为基础的资本要求、处理信贷风险减缓技术以及运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审核程序,即质量监管、超过最低要求水准的资本、适当的评估和管理资本水准的程序、监管的监督等;三是市场的约束,即公布资本水准、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量。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9月11日的最新决定,对运作风险要求全部资本由20%改为12%,而且还有一些技术上的调整。因此新巴塞尔实际上具有更严格的计算方法,所有的指标只能见物不能见人。李杨说,现在国内的银行界对新巴塞尔协议能完全透彻理解的并不多,一提到巴塞尔,大部分人都只想到8%的资本充足率,以至于国际评级机构当听到国内某家银行的大部分领导层对于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答案都是增加存款后,最终给予了这家银行降级评估。事实上,中国的银行的核心资本是非常高的,即使通过发债带来的辅助资本并不多,要完成资本充足率的单一要求并不难,难的就是资产质量问题,光靠吸收存款,以加大分母的办法减少不良资产比重的办法根本是不可行的,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应该是风险的管理,如果风险监管不完善,再多的资本金也只能付诸东流。据了解,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等级只有5级的评定标准,而且还只是央行要求参照执行的标准,而国外风险评估的等级有的已经细分到30级,而且还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强制执行。

  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所带来的最大挑战是技术上的支持、使用的评级系统以及数据的要求。尽管我国并没有执行巴塞尔协议方面的承诺,但入世后中国的银行业必须不断与国际接轨参照国外监管的最佳做法,这不但会促进国内银行资本增量的提高,而且还可以促进结构的改变,包括股份制的改造,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等等。但事实上,国内银行离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实在距离太大,因此,李杨认为给予一个过渡期是十分必要的。

  贝尔恩德教授说,巴塞尔协议目前已经在100多个国家被执行,当然也不会将新兴市场排除在外,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努力制定一个符合新兴市场要求的标准。另外对于采用新巴塞尔协议会否导致大银行将风险转移给小银行目前也在考虑当中,新协议执行的最后限期他不希望超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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