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有望建立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最近表示,证监会已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积极鼓励设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对侵害投资者权益和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纠正并请求民事赔偿。看来,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设想已在高层领导中达成一致。
从3年前的红光小股东起诉红光公司欺诈上市要求赔偿,到今年上百个股东起诉亿安科技和银广夏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受损要求作出民事赔偿,人们已越来越意识到,缺少了民事赔偿的证券市场不能使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市场宗旨得以体现,市场规范也很难做到。
投资者有权要求民事赔偿
今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暂不受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这使得原寄希望于法律来帮他们讨回公道的投资者失望了。最高法院暂不受理的理由是,证券法对民事责任规定得相当抽象,不够具体,法院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在司法方面,一是人员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这类案件,二是还没有公布民事实体方面的司法解释。
很多投资者对高院的通知表示不能理解。因为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利都包含了诉权。一起民事案件,如果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都应当受理。至于原告的主张是否被法院支持,是实体审判阶段的事。而按照《民事诉讼法》、《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和救济。这种诉讼应当包含股东个体诉讼、代表诉讼和集体诉讼。投资者也有权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和救济。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 年发展,市场规范化建设取得很大进步,但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做得不够,一些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机构联手公司操纵股票价格等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但由此受损的投资者还不能得到应有赔偿,他们只能自认倒霉,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打击,也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可以说,当前的市场在政策利好下仍然低迷不振与此不无关系。
法律的脚步应快点
尽管要想立刻建立起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有不少困难,由于《公司法》、《证券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而这方面的司法实践更是一片空白,因此具体操作非常困难。证券民事赔偿案往往涉及面广,涉案金额也比较大,像亿安科技的民事索赔案,就有363人集体委托代理诉讼,索赔额度达2460万元。但说不过去的是,不能因为有难度就不去做。从1998年的小股民状告红光至今已有3年了,为什么在这3年中,法院不能制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不能对民事赔偿引起高度重视?如果法律对投资者不能提供有效保护,对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无能为力,那么法律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要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就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法宝,缺少了哪一项都不会是完整的。
不能让投资者受到伤害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在谈到证券民事赔偿时说:“我们德国在规范证券市场上最大的经验是,不能让投资者受到伤害,有责任方一定要给予赔偿。明确了权责制度,投资者就会对市场恢复信心,这样就会更有投资的欲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境外市场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专家介绍,在美国就有一套较完整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来保护中小投资者。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保护:一是司法渠道。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私人证券诉讼法》,以及美国国会授权证监会作出的一些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民事处罚措施,受害者有法定的诉由和诉讼权利;二是建立证券仲裁制度。即由专业代理人帮助投资者索赔;三是建立保险基金。投资者因券商破产带来的损失,可向保险基金申请赔偿。
无庸讳言,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里能达到像美国那样的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但总要跨出那么一步。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高院正在加紧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有望明年出台;另一方面,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也在建立之中。只有双管齐下,投资者才能看到希望,才能恢复对市场的信心。不然的话,光有市场整肃,没有赔偿机制,投资者利益最终是不可能得到完全保护的。
(文刊于2001年11月26日出版的《理财周刊》 作者 张学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