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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行“四统一”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戴庆民 2001-12-07 21: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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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7日消息: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宣布,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

  据新华网报道,这次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新、旧制度的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长期以来,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境内销售使用的产品实行安全认证,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由于这两套体系都将一部分进口商品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导致了由两个部门对同一种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并重复收费,中外企业因而反响强烈。

  据介绍,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我国将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并做了适量增减。《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此外,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实施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新闻背景: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主管部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技术法规的合格评定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主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规定,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我国自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以来,按照国际规范积极建立了中国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目前已经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进出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管理体系认证、实验室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等工作。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全国有104种国产商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有107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还有76种出口商品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我国安全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动植物健康安全,保护环境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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