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产业追踪 - 传统产业 - 正文

中国医药纳入世贸“游戏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王笑梅 2001-12-08 11:48:4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12月8日消息:虽然正值寒冬,但刚刚实施的新《药品管理法》对于中国的医药行业却意味着一场不断升温的深刻变革。

  据新华网报道,12月1日是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的第一天。自此,从1998年10月正式启动的《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经过两年半的艰辛历程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说:“中国即将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实施新的《药品管理法》,适时地将中国的医药行业纳入了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之中。”

  郑筱萸说:“中国入世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新变化,对旧的《药品管理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我们对它动了大手术,只保留了原来的两项条款未动,又新增了近一倍的条款。”

  业界人士指出,入世后中国的医药行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而符合国际标准的品质保证则是中国医药企业与世界制药巨头平等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

  国家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司司长白慧良介绍说,国际上有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通称GMP)。“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医药企业必须按照GMP标准组织生产,遵循了世贸组织关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中国从80年代初就引进了GMP的相关概念和条款,然而一直收效甚微。白慧良说:“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药企业的开办把关不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竞相建立制药厂的风潮突起,导致了目前医药行业规模小、分布散、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严重。”

  据统计,中国的医药企业从1990年的3700家猛增到1998年的7500多家,而这其中获得GMP证书的企业或车间仅有87个。

  郑筱萸说,随着新的《药品管理法》的实施,中国6300家各类制药企业将在2004年底前全部接受国际统一质量管理标准的“过滤”。业内人士估计将会有一半企业被淘汰出局,使国内的制药行业出现一轮低成本、高速度的扩张。

  同时,新的《药品管理法》将对进口药品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了进口药品审批检验制度,重点加强市场监督抽查,从而同等对待进口药品与国产药品。

  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于明德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中药品行政审批程序的简化、进口药品审查注册制度的确立等,都适应了中国入世的新形势。”

  事实上,新的《药品管理法》对中国医药行业的影响从它在今年2月的人大常委会上通过时就已经开始。

  新法规定,药品经销必须符合兼顾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目前,全国药店按照这一标准实行连锁经营的风气已越来越盛。北京的1000多家零售药店中有360多家是连锁店。而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也表示上海正努力扩大连锁经营的规模,计划明年组建1000家药品销售连锁店。

  北京市药品监管局局长冯国安介绍说,到2003年1月中国的药品零售业将向外商全面开放。新的《药品管理法》有利于促进国内药店扩大规模,壮大自己,以应对“洋药店”的竞争。(完)

北京市要求城八区医院明年3月前主动提供药价清单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记者杨青 孙承斌)北京市物价局近日向北京市各医院提出要求:到本月底,城八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公布本院实施药品明码标价的具体方案;明年3月底前,城八区的医疗机构必须主动向患者提供药价清单、标准清单和结算清单。

  长期以来,要求药价透明的呼声不绝于耳。据了解,今年1至11月,北京市物价局共接到各类医疗投诉15000多个,其中相当部分与医药价格不透明有关。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第58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

  新华社记者在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当日暗访了北京7家医院,发现其中6家均未能履行法律义务,主动向患者提供药价清单。12月3日,记者对6家医院回访,发现部分医院仍然没有向患者提供清单。

  为确保法律实施,保障患者利益,北京市物价局要求城八区各医疗机构到明年3月底前,必须主动向患者出示西药、中成药的价格清单、门诊科室的常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清单和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北京市物价局负责人表示,明年年初,北京市物价局将对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到明年6月,北京市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实行药品明码标价。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