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1日消息:就前不久被广为关注的“DVD专利事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程秀生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该事件提醒我们,应根据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程秀生说,我国加入WTO后将会按照WT0知识产权保护规则(TRIPS)协议的要求对专利持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但“DVD专利事件”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一是在保护专利人利益的同时,如何实现公平交易,保护专利使用者的利益。DVD专利事件的分歧不在于交不交专利费,而在于按什么价格交费。这一争议表明,专利市场是一个具有多重垄断性的市场,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程秀生说,技术专利以新颖性、创造性为前提,以“先者独占”的原则认定,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其所有者在专利市场上形成垄断支配地位。一种专利只有一个卖主,而制造商作为专利的需求方可能为数众多,在这样一个垄断性市场中,供求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买方处于弱势状态。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这种垄断是多重的。一种商品的制造往往需要应用很多专利技术,需要面对一大批处于垄断地位专利持有人,每个人都持有商品制造不可缺少的专利。形象地说,这就像一个串联电路,每一项专利都可能成为控制制造商的开关,而这样的开关有几十个、成百上千个,接通难度很大,这也是很多专利得不到应用的一个原因。程秀生担心,过高的专利要价有可能被用作非关税壁垒,作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程秀生强调说,专利市场的多重垄断格局不可能通过引进竞争来解决,只能通过反垄断措施来矫正。从这个角度来说,限制垄断,实现公平交易是专利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
二是在保护专利人利益的同时,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的利益。程秀生提出,加入WTO后,我们面临两个大变化:降低关税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减税有利于产品市场价格的降低,利在消费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将推动制造成本和市场价格上升,利在专利人。这“一降一升”之间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和专利人之间的利益消长。如果降多升少,减税的利益主要流向消费者,这是降低关税的本意,反之如果所升甚多,则减税的利益可能主要流向专利人,甚至可能出现消费者的负担上升的局面,这未必是WTO的期望。
4从媒体的报道来看,DVD售价为90美元,专利费要价为20美元,约占价格的20%以上,明显高于减税的影响,消费者的负担将会加重,也不利于市场开发。因此,知识产权如果不加制约地被滥用,势必侵害社会消费者带来的利益,对此必须给予高度的关注。
三是如何在保护专利人利益的同时,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知识产权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一个使用者的存在并不影响其他使用者,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本主要来自固定成本,边际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增加用户永远可以在不减少其他成员福利的情况下,增加某个用户的福利,按照帕拉托原则进一步改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扩大知识产权的传播和使用永远符合社会整体利益,过分强调保护、忽视传播可能并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程秀生强调说,我们面临的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实质上是知识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程秀生分析说,对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而言,由于智力资本稀缺,其产业结构中的“知识密集”型产品所占的比重还很小,主要靠进口来满足对知识密集型产品的需求。在这种状况下,对知识产权实行严格的保护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效果:为国内人力资本积累和知识密集型产品的开发提供强烈的激励;由于“知识”的昂贵而抑制国内市场对知识密集型产品的需求。如果前者处于主导地位,知识生产过程的规模效应就会不断增长,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意味着智力资本的进一步积累,知识产品的使用与生产可以进入良性循环。与此相反,知识生产的经济的规模不断萎缩,知识产品的价格不断上升,从而迫使知识产品的使用与生产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程秀生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要兼顾知识的公有性和专用性,一方面,知识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这种保护不能过度,否则可能影响知识的传播和扩散,阻碍社会发展和进步。
程秀生介绍说,WTO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议相对于其他领域来说,更多的是原则性、框架性的,TRIPS协议的实质性约束主要是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四个条约。至于知识产权如何认定,如何销售、如何征税,如何支持本国的技术进步和专利开发,如何防止知识产权市场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还有相当宽泛的选择空间,各国则根据本国国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本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
程秀生建议,中国在WTO关于知识产权的原则性框架协议的的基础上,在实际操作中结合我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