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2日消息:国家邮政局负责人昨天重申,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到所在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逾期未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的,要停止经营此类业务。这位负责人还逐一反驳了各种批评信件寄递专营的观点。
据《粤港信息报》报道,观点一:国家邮政局对进出境信件寄递实施委托管理违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邮政方面承诺开放的只是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之外的物品快递服务,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依法实施管理没有违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任何承诺。
观点二:快递业是一个新兴行业,不是邮政业务,不归邮政管辖。
答:快递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货物、包裹、信件等都有快递业务。但是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由邮政企业专营是我国邮政法明确规定的。这意味着信件寄递服务不分快递与普递,不分私函与公文,均由中国邮政企业专营,国家邮政局对所有信件寄递服务实施管理是依法行政。不能因为“牛跑快了就不是牛,就不归牛倌管了。”
观点三: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是保护邮政的垄断利益。
答: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是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规定邮政专营业务的范围和委托其他企业代办专营业务的标准,是主权国家的权利,我国邮政主管部门对邮政专营业务的委托范围和委托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完全符合邮政法,也是国务院赋予的法定职责,不是保护邮政垄断。
观点四:规定非邮政企业只能受委托经营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上信件不合理。
答:制定这一标准参照了国外经验,英国、意大利规定标准是350克,德国邮政的标准是200克,加拿大是500克,一些国家是1000克等等,国家邮政局经分析认为500克的标准是合理的。
观点五:不允许非邮政企业经营具有公民个人姓名、地址的信件不合理。
答:私人信件不得由非邮政企业经营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仅从信封上辩别私人信件和商业信件很难。公民个人姓名、地址同样属于公民的个人通信秘密,为保障公民通信安全,不允许非邮政企业经营具有公民个人姓名、地址的信件是合理的。德国等国都有这样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