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5日消息:当城市金融体系改革思路逐渐清晰以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在农村的战线,已经存在了50多年的农村信用社成了惟一联系农民、农村的金融纽带。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一个详细具体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可能在年内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司长李均锋说。这个改革方案关系中国9亿农民的金融支持,以及全国64万名农村信用社正式员工的命运。
李均锋说:“今年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结束后,国务院便成立了属于金融领域的四个调研工作小组。其中一个小组专门负责对农村金融改革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调研。”这位负责人透露,这是一个工作小组,因为日常大量的调研工作已经进行,所以,农村信用社整改报告的起草成为重头戏。
李均锋本人是农村信用社调研小组的成员之一。“报告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才能最后形成文件。他说,“如果工作进展快的话,今年上半年应该有明确结果,最迟今年年内会有结果出台。”
合作制还是股份制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启动时间是2000年7月15日,当时提出用3-5年的时间使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组织。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并对外营业。之后,江阴、常熟相继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农村信用社目前形成了一级法人的县级联社、省联社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并存的格局。
从李均锋的谈话中可以看出,产权改革成为高层考虑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首要内容。“江苏试点的经验有很强的局限性,这些经验不一定能在其他地方普遍推广。”李均锋说,“江苏成立三个农村商业银行于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江苏苏南地区的农村经济相当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已经相当高。而其他地区,尤其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不可能复制这种改革模式。”
对于未来农村信用社是坚持合作金融性质还是朝着股份制方向发展,李均锋的回答显得“很含蓄”——这些都是我们工作小组正在研讨中的课题,现在还不好说。
与李均锋的含蓄表达形成对比的是,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农村信用社的几个重要文件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
事实上,合作制和股份制直接涉及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一人一票”的合作制和“一股一票”的股份制是有本质区别的。对此,李均锋虽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但至少表明,管理层已经开始通盘考虑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而从江苏试点的经验看,产权改革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首要环节。
据了解,目前合作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并没有很好的实现。农村信用社主任对贷款等业务“一支笔”说了算的现象还相当普遍。“社员大会也一般流于形式,往往是吃顿饭就走人”一位了解情况的人士这样评价。正因为如此,作为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一直以来把规范和整顿放在了监管工作的重要地位。
不管是在官方的正式文件,还是在相关高层部门负责人的谈话中,“支农”都被列在了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位置。那么,成立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承担的传统“支农”任务是否冲突?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负责人曾表示,这二者并不矛盾,但在银行组建过程中必须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入股股东的严格限制,明晰产权。地方财政不能入股。二是农村商业银行必须构建“大农业”的概念,其赢利点应当主要在城乡一体化和商品经济上面,如乡镇企业、流通企业、城乡建设等。
成立全国性机构不现实
未来全国范围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形式?有观点认为,县(市)联社和信用社各为法人的体制权责不清,矛盾较多,以县(市)为单位合并为一个法人,既有利于明确权责,减少管理层次,加强经营管理,又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但也有人认为处理不好会影响基层的积极性。据李均锋介绍,县及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机构的设置和重组,应贯彻“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坚持自愿,分步实施”的原则。其中很重要的是坚持自愿,在总行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模式和不同标准的基础上,由信用社及其社员代表大会自愿选择。不搞“一刀切”,也不搞强迫命令。
对于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组织的设置问题,李均锋认为,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类似原来国有商业银行县、市、省、全国的管理组织形式。因为,如果把农村信用社集中为一个单独的法人,比如在北京设立农村信用社总社,这样的结果必然导致法人过于集中,很可能造成脱离农民现实需求的状况,这会与农村信用社主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职能产生距离。多级法人比较适合目前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具体情况。
目前,省级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试点分为两类。一类是管理型的省级联社,另一类是自律性的行业协会。据了解,目前,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以及宁夏和江苏成立了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运转的结果,5家联社作用发挥比较好,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和信用社都比较满意,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内容之一,就是组建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社,从组建过程看,各方面都是赞成的。另外浙江、四川、黑龙江、陕西、福建组建了5家省级协会,5家协会与各方面的关系没有理顺,工作难度较大,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和信用社都不太赞成。
从各方面了解到的情况显示,成立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模式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加以推广,而成立行业自律性的省级农村信用社协会以及成立基于省级联社之上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可能性不大。
不良资产剥离的两种模式
目前,中国共有5万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李均锋说,截止2002年3月末的存款余额达到1796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2843万亿元。李均锋没有透露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比例状况,但据了解情况的人士透露,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比例远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按照李均锋的说法,农村信用社沉重的不良资产主要要靠农村信用社不断的规范和整顿加以消化。但这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
国有四大商业银行通过对应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1万多亿元的不良资产。农村信用社能不能效仿?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曾向高层提出这种建议,但最终没有被采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是国有的,是可以说得比较清楚的,而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却相当复杂,合作金融的性质以及长期遗留下来的产权问题让管理层望而却步。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金融司另外一位负责人指出,历史包袱完全靠信用社自身消化难度很大,也不能靠国家直接拿钱弥补,可行的办法应当是:农村信用社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完善体制,加强管理,消化一块;国家通过资金扶持、转移支付、减免税收等措施,帮助解决一块。具体可有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按照江苏试点中的政策,对呆帐贷款和呆滞贷款中实际形成的呆帐部分,按总额的50%,由人民银行安排无息或低息再贷款,帮助信用社消化包袱。对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由县市信用社统一承贷,同时冲销信用社呆帐和历年亏损;对不实行统一法人,而由经营好的信用社兼并高风险社的,由兼并社承贷,同时冲销被兼并社的呆帐和历年亏损。其余历史包袱在当地政府帮助下,由农村信用社自身逐步消化。据此测算,全国约需人民银行再贷款1000亿元。
第二种方案:将1996年底以前乡镇企业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全额划转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同时由资产管理公司向农村信用社发行金融债券,全国约需1100亿元。这些不良资产是在农业银行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期间,由农业银行统一安排支持乡镇企业,最后形成沉淀的,因此,剥离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应当的。
可以预见,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剥离将成为新整改方案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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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建中央也设立了农村信用社的调研工作课题,并把课题的研究工作委托给中央财经大学,目前这个课题已经启动。
负责这个课题的是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主任史建平博士。“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是史建平博士众多头衔中的一个。“我们已经打算到全国的几个地区去跑一跑,形成科研结果后,民建中央会以提案的形式在下届政协会提交。”史建平说。
史建平的研究把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放在了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大框架中。他认为,农村金融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提供资金,但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不仅如此,每年从农村倒流回城市的资金数量巨大。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史建平曾测算过当时的倒流资金总量在3000亿元,他估计目前每年倒流资金数量在6000亿元左右。他说,资金的匮乏将导致恶性循环,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将受到严重制约,农民收入上不去,劳动力外流将有可能导致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可小视。
史建平认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不应该单兵深入。农村金融改革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全盘考虑农村金融体制构建的一揽子问题。除财政投入和支持外,应该以政策性金融引导商业性金融的投入,同时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着力发展合作金融。
谈到农村信用社未来的组织形式,史建平认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会不断增加,但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统一的商业银行,可以在已有农村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通过联合和并购发展区域性的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在我国一直没有在法律上明确给予保护,其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很大的不同,《商业银行法》的很多内容不适应信用社。史建平建议,在实行全面的改革之前,在法律上要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他说,目前,在有些地方,农村基金会的违规运营以及邮政储蓄对农村储蓄存款的分流已经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构成很大竞争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