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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移送搜狐诉新浪案件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姜崴 2002-04-19 16: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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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19日消息:新浪、搜狐互诉案件又有新进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4月18日作出裁决,将搜狐诉新浪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浪网代理律师童明友在上海表示,新浪对搜狐反起诉新浪案件的管辖权质疑得到法院认可,搜狐如果不提出上诉,有关案件将被移送。不过,如果搜狐不服提出上诉,搜狐是否找错法院的问题还需要北京高级法院作出上诉裁定。

据计算机世界网报道,新浪、搜狐互诉案件由来已久,在互联网业界引起强烈持续的震动。2002年1月24日新浪在北京二中院起诉搜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其后,搜狐立即在同一法院以相同的案由提起对新浪的诉讼,指控新浪存在两项侵权行为:其一,著作权侵权;其二,未经法院裁决通过媒体公开指责搜狐抄袭,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2年2月21日,新浪公司对搜狐起诉案件提出第一次异议,认为搜狐上述起诉事实所涉及的两个指控,涉及两个相互独立、性质迥异的法律关系,法院应当要求搜狐分别起诉并分别立案。新浪同时提出,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北京二中院对于搜狐的著作权侵权指控没有管辖权,搜狐选定在北京二中院起诉是出于诉讼外的考虑。

事实上,搜狐与新浪案件的重要性、影响性使双方在设计诉讼方案包括选择法院时都应该极为谨慎周密。搜狐公司在新浪突然提出异议后,则以变更诉讼案由作为应对措施,将著作权侵权指控替换为不正当竞争的指控,坚持其在北京二中院的起诉,要求法院驳回新浪异议。搜狐在递交变更文件的当日,其董事长张朝阳也专程前往法院会见了合议庭法官。

很快,新浪第二次提出异议,称搜狐仅仅变更案由,对其所指控的著作权侵权事实、诉讼请求都没有进行任何调整,规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意图明显。新浪第二次异议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上还是空白,即: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问题如何明确。最高法院对于同域名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同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规则相同的解释,但是除此之外,对于一般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则无章可循。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互联网业界发生了一些内容性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很多律师和法院都认为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选择法院管辖地依据。不过沪上一些专家表示,这样一来,有可能导致原告任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被告。法律在网络空间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方面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使得传统法律所确定的具有明确预期的管辖规则完全失去意义。

事实上各国、各地法院对有重大影响、重大利益的案件均爱不释手,争夺管辖的情况不只在中国才有。北京二中院此次裁定将搜狐起诉新浪案件移送,则是对最高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案件管辖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具体阐示;另外,由于本案在网络界具有很大影响,北京二中院有关管辖问题的裁决也会对中国今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争议起到很好的参照作用。 新浪、搜狐互诉,其法律实践上的开创意义,不亚于案件本身在互联网业界和社会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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