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月4日消息:就在“南京冠生园事件”刚刚归于平静之时,坐落在上海的冠生园集团日前宣布,对自己状告《中国商报》在去年的“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中侵犯名誉权的官司败诉深表不服。“难道打‘李鬼’,就可以伤害无辜的‘李逵’吗?”冠生园集团的副总经理黎明说,他们已着手上诉,誓将官司进行到底。
据新华网报道,去年9月,中外合资的南京冠生园公司用陈年旧馅制作月饼的事件被媒体曝光。一时间,消费者对月饼市场一片恐慌。上海冠生园集团说,虽因历史原因,它与南京冠生园公司的名字中都有“冠生园”字样,但事实上二者没有任何关系。而《中国商报》在报道“月饼事件”时,不加区分,以《“月饼危机”都是“冠生园”惹的祸》为题进行了笼统地批评。黎明说,这篇指涉模糊不清的报道让人觉得批评的对象就是他们公司,对其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冠生园集团遂于去年9月下旬,向上海静安区法院状告《中国商报》侵犯其名誉权,诉请对方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但今年4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中国商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对冠生园集团的诉求不予支持。理由有二,一是冠生园集团在刊登批评文章后,其社会地位并未被降低,体现在去年底“冠生园”商标仍被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著名品牌。二是报道者的“出发点是善意的”。
冠生园集团的代理律师陶武平说,《中国商报》在文中所描述的“冠生园作为一家名牌产品和国有大型企业,其产品在江苏及周边省份颇有市场”,与外资企业南京冠生园公司的特征明显不符,而在全国十几家名字中带有冠生园的企业中,唯有坐落在上海的“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大型企业”、“名牌产品”。法院在已认定这样的描述“不全面、客观”、“容易产生歧义”的同时,却对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误解给冠生园集团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视而不见,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其二,法院过于强调被告“无侵权的主观故意”,而忽视了媒体在履行社会监督的职责时应该遵循的职业规范,以及其所发生的严重过失。毕竟,在法律上,“过失也是主观过错的一种”。
黎明说,“李鬼”是该打,但“李逵”是不该伤的。“譬如你打错了人,不付医药费且不说,但道个歉的要求总不过分吧?”黎明说,他们并不意在赔偿的多少,只是要为企业讨个公道的说法。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合法者的正当权利。为此,他们将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将官司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