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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中文域名案终审判决 原告中项网败诉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李保华 2002-05-16 15: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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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16日消息:北京高级法院日前对中项网公司诉美欧亚公司一案作出审理判决,认为美欧亚公司将“中国项目网”作为网站名称使用的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不构成对一审原告中项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据中新社报道,此案被称为“首例中文域名案”而备受媒体关注。原告深圳中项网公司诉称,为创办“中国项目网”专项网上业务,原告注册了国际域名china-project.com,后又注册了中国域名project.com.cn,并申请注册了“中项网”商标。并在1999年11月,开通“中国项目网”网站。2000年1月,原告又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中国”(包括繁体字)、“中国项目网·cn”(包括繁体字)、“中项网·中国”(包括繁体字)、“中项网·cn”(包括繁体字)。

  但在2000年3月27日,被告外商独资企业——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模仿原告的国际域名注册了相近似的国际域名sino-project.com,并冒用和套用原告的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为被告的网站中文名称,开展与原告相同的业务。同时,被告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法,在数家大网站上宣传、介绍其“中国项目网”是中国“正宗”的,由此误导业界使原告受到损害,致使原告吸纳股东和海外融资60万美元的工作被迫夭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0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中项网”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同时也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依法应受到保护。法院判决美欧亚公司注销其注册的相关域名;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的名称,赔偿中项网公司人民币1万元。美欧亚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高级法院审理认为,中项网公司虽在先注册了以“中国项目网”为核心区别词的中文域名,但中项网公司尚未取得“中国项目网”网站名称注册,中项网公司无权禁止美欧亚公司将“中国项目网”作为网站名称使用,故撤消原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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