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金融证券 - 证券市场 - 正文

证券民事赔偿八案特征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施东 2002-06-29 13:02:3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面临共同法律问题有(不限于此):案件的性质;事实认定的标准;责任主体的认定与归责原则等。
北京6月29日消息:据中证网报道,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面临共同法律问题有(不限于此):案件的性质;事实认定的标准;责任主体的认定与归责原则;共同侵权的认定与责任分担;因果关系;损失界定规则与赔偿范围;损失计算方法;诉讼时效及溯及力;举证责任和免责抗辩;诉讼保全与担保;案件的受理、管辖和移送;诉讼形式等。但就个案来说,具有如下特征。

(一)诉大庆联谊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约800起诉案,尚未进行庭前交易证据、庭审和判决。

大庆联谊案的特征表现为起诉的原告最多,在目前可以认为是中国共同诉讼之最,也是司法解释颁布后第一个立案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由于涉案的原告较多,给法院的审理和律师的代理都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实际上,这个问题也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目前司法解释不采用集团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审理此案,既是司法实践问题也是司法理论问题。笔者认为,由于该案的时效已到,在不可能出现新案件的情况下,建议采用现行法律已经规定的非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二)诉圣方科技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受理68起诉案,尚未进行庭前交易证据、庭审和判决。

圣方科技案的特征表现为管辖地之争(注册在哈尔滨,证券部在北京,第一大股东及实际办公地在西安),最后确认在哈尔滨管辖。

有人曾经将投资者抛售时机同上市公司免责相联系,以此否定其与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投资者的投资习惯和投资行为模式只能在数量上计算连续交易时买卖价差额的多寡,不能从性质上推论出投资者的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联系。

也有人将投机行为同上市公司免责相联系,以此否定其与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并认为短期内买卖便是投机行为。姑且不论投资行为与投机行为如何法律界定,事实上《证券法》中并没有限制投机,只禁止T+0交易,笔者认为,只要合法的交易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虚假陈述造成了侵权,就应当得到赔偿。

(三)诉嘉宝实业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约19起诉案,部分案件进行了庭前交易证据,但尚未进行庭审和判决。

嘉宝实业案的特征表现为处罚决定处罚的公司、全部董事、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均被起诉。

这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受处罚的公司与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中介机构及责任人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后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清偿责任。

(四)诉渤海集团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受理1起诉案,进行了庭前交易证据和庭审,但尚未判决。

渤海集团案的特征表现为它是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个开庭审理的案件。

渤海集团审理中,产生了如下的问题,即上市公司公布的预亏公告和风险提示公告,是否可以作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免责因素?笔者认为,这些软信息只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预测,不是对虚假陈述行为更正的确定性描述,故不能因此免责。

(五)诉ST红光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后目前受理11起诉案,尚未进行庭前交易证据、庭审和判决。

ST红光案的特征表现为我国最早的证券民事赔偿案,持续时间最久,由于当年未及时起诉或反复申诉,符合诉讼时效条件的只有少数几起。

ST红光案起诉至上海法院时的被告为承销商,后法院追加了红光公司,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才被裁定移送到成都法院。在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是否必须作为被告?司法解释中规定原告对被告有选择权,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上市公司以外的机构或自然人,根据被告情况决定管辖地。而确定选择权的前提则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ST红光案的处罚决定共有七份,上市公司和券商的处罚决定是分开的。笔者认为,以不同的处罚决定起诉,被告是不能随意追加的。

(六)诉ST同达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受理5起诉案,部分案件进行了庭前交易证据和庭审,但尚未作出判决,而庭审中双方表示愿意调解。

ST同达案的特征表现为有可能成为中国第一个结案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庭审中,被告要求法院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并要求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为法庭所拒。这里实际上涉及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是程序性前置(有处罚决定即可,不管处罚内容)还是实体性前置(考虑处罚内容、对象),是证据性前置(确认已认定的违法事实)还是结论性前置(确认处罚结论)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兼而有之。

ST同达案的其中一起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该案中,处罚决定日为2000年5月11日,公告日为5月31日。正常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处罚决定日起算,但在证券市场中有一个信息披露问题,故投资者应当知道的时间并不是处罚决定日而是公告日,公告日才是诉讼时效日期,故诉讼时效应截止于2002年5月31日。

(七)诉ST九州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受理3起诉案,尚未进行庭前交易证据、庭审和判决。

ST九州案的特征表现为该案被告是已被暂停上市并存在破产可能性的公司。

因此,司法实践有必要区分各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如:正常上市的、暂停上市的或存在破产可能的;涉案原告人数及涉讼标的多或少;对证券市场及社会影响大或小;处罚决定中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严重、一般或轻微。不同的情况法律上应当予以不同的对待,判决赔偿的标准应当有所不同。

(八)诉银广夏案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目前是否受理正在研究和请示中。据从媒体报道不完全统计,估计可能会有1000--3000起诉案,估计最终起诉标的会达到2--9亿元。银广夏案的特征表现为虚假陈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极大。

对于该案的受理,有观点认为需要等待银广夏公司是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有,则需等待最终的结果。笔者认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在法律上已经即行生效,虽然存在该处罚决定会依法被撤销的可能性,但是,却不能以此可能性作为限制投资者要求银广夏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在法律程序上可以适用诉讼中止,以避免财产被转移使投资者求偿无法实现,或者突然宣告破产使投资者连准债权人的资格都没有。

同时,由于银广夏案原告的不确定性,笔者建议,采用法律上已规定非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人数不确定的、需要公告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背景资料

大庆联谊因欺诈上市和虚报利润而受罚。一是,编造公司提前三年成立的假象,虚构三年经营业绩,虚增利润16176万元。二是,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绝大部分资金或被母公司挪用,或违规拆借给其它公司,或投资于证券市场。

圣方科技董事会公告内容虚假。1999年11月,公司董事会在公告中,夸大被收购公司的注册资本,被收购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仅占公告的10%。

嘉宝实业有两项违规事实。一是,虚假陈述。1998年年报虚报利润2800多万元,占利润总额的37.57%;隐瞒一大股东持股超过5%的事实;不披露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擅自修改会计报表附注。二是违规买卖股票。从1996年开始,利用多个个人股东帐户买卖本公司股票。

渤海集团在上市公告书中,遗漏了在兼并济南火柴厂时为该厂承担银行债务,导致公司风险增大的真实细节,并在以后数年里未计提此笔债务利息合计190多万元。

ST红光在股票发行期间及上市后,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将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上市后,继续编造虚假利润,将1997年上半年亏损6500万元,披露为盈利1674万元,1997年实际亏损22952万元,披露为19800万元;隐瞒重大事项;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涉嫌犯罪。

ST同达与关联方深圳粤海进行内容虚假的资产置换,深圳粤海对置入公司的资产并不拥有真实合法的产权,公司披露了内容虚假的资产置换公告,造成公司1998年中期及该年度财务报告包含虚假利润。

ST九州的违规事实有三。第一,1993年定向募集资金没有足额到位。上市前公司为内部职工购买股票垫资432万元,该笔资金至今仍未归还。第二,1996年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低于发行价0.8元的价格内参买100万股公司股票,对此公司未予披露;在发行股票申报中对股本结构的披露不实;在申报材料中虚报公司前3年业绩,1993--1994年3年虚增利润分别占申报利润总额的50%、42%和36%。第三,上市后信息披露违规。1996、1997年分别虚增利润1798.3384万元,并在1998年配股申请资料中对前三年的利润做了虚假陈述;1998年年报披露投入项目资金5100万元,实际仅投入1714万元;截止1999年6月,通过关联交易将贷款3.8亿多元借给大股东使用。

银广夏1998--2001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9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1999年、2000年、2001年1--6月分别虚增利润17781.86万元、56704.74万元、894万元,当期实际亏损分别为5003.20万元、14940.10万元、2557.10万元。公司还存在隐瞒下属公司的设立、关停情况、虚假披露配股资金使用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等违规事实。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