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最高法院将开始实施《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定扩大了破产案件受理范围,股份制公司也在受理之列,为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破产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指出"债权人的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的,也可以申请上市公司破产,从而明确了在重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债权、债务人都拥有申请破产的权利。"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的施行将为上市公司的破产打开方便之门,对市场的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往,由于种种原因,ST类公司往往能够死中求生,在反反复复之后又回到证券市场。这种情况不仅助长了市场的投机气氛,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的价格体系和投资理念,使得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布,使得国内上市公司破产的法律空白得到填补。尽管,这距离制定一套上市公司破产的完整而又有效的规范程序和机制还有相当距离。但这个立法上的趋势值得投资者重视。如果说这种立法趋势为上市公司破产提供了充分条件的话,那么证券市场本身的发展则为上市公司破产提供了必要条件和现实基础。
首先,企业的破产规模越来越大,破产的比例越来越多。2001年报,ST中华亏损总额达22亿元,每股亏损达4.71元,创下中国股市亏损新纪录。深康佳年报亏损额近7亿元,至于ST春都、ST鞍一工、通化金马、ST吉发等股票的亏损都在亿元以上。至于今年中报,即以本周为例,在将公布中报的308家上市中,共有100家公司对今年的半年报业绩作了预测,包括预亏、业绩大幅下滑等等在内,业绩面临窘境的累计达到72家,高达本周公布半年报公司家数的23.38%。上市公司整个亏损数量的剧增将大大增加重组成本,使得上市公司破产成为必然趋势。
其次,债权人能够和债务方包括主管机关合作的主要动机仍是在于利益驱动。这个利益驱动就是有关各方能够通过"重组+增发"的方式来偿还债务,弥补漏洞。但随着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以往那种崇尚重组的极度投机气氛已经遭到投资者的唾弃,再期望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玩空手道游戏已经不合时宜。随着潜在重组方的收益大大下降(包括二级市场的股价收益剧烈下降),上市公司的重组将越来越难。随着第三方介入的意愿下降,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将树立起了一条巨大的鸿沟。某种意义上说,在濒临破产的公司中,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是矛盾的。债权人、债务人间的分裂将首先导致股东利益的受损。一旦上市公司破产,如果公司可清偿价值小于或者等于债务余额,那么普通股股权就降为零。风险,将真正的渗入证券市场。而至少在目前看来,这一趋势不可避免。
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看,上市公司的破产是市场规范化的必由之路。只有真正出现了破产公司,出现了普通股价值下降为零的情况,整个市场的价值评估体系才不至于显得如此紊乱,而市场的投资理念才能真正地取得积极的发展。(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