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月14日消息: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上市公司相互为对方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现象与日俱增,不少公司在互保中形成连环套,更有甚者织成了一张上市公司互保的"蜘蛛网"。然而,一旦这张网上的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有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式的倒塌。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上市公司的互保集中出现在2000年7月以后。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6月专门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强调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随着通知的公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更多地表现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
客观地说,上市公司之间贷款互保,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双方的融资能力,促进公司更好地发展。此外,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方面受到较严格的约束,经营状况较为透明,有利于彼此掌握对方的运营、资信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担保风险。
但是,在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尚待健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日益频繁的互保引发了诸多的问题。如ST兴业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后,殃及了为其担保的几家上市公司。其中,上海九百因替ST兴业担保导致了2001年首次亏损,更倒霉的是该公司的亏损发生在融资之后,公司由此成为市场喊打的"变脸"一族。ST九州身陷走私事件之后,与它有担保关系的ST海洋、ST中福和运盛实业也不能幸免,纷纷"套牢"。
究竟是什么导致上市公司热衷于互保呢?一家因担保遭"罪"的上市公司董秘告诉记者,该公司本来是和作为大股东的母公司进行互保的,后来证监会出了相关通知,公司只能和母公司解除原先的担保协议,并和某A上市公司签署了互保协议。应该说,在选择互保公司的问题上,董事会是相当谨慎的。
这位董秘称,当初选择A公司时仔细研读了其2000年财务报表,同时考虑到银行也同意A公司为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没想到这家公司不久就东窗事发,银行不敢再贷款给这家公司,并向其追讨欠款。但A公司已经没有钱可以还,而公司作为A公司贷款的担保人,被银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替A公司偿还欠款。
该董秘称,公司上市以来,虽然业绩并不骄人,但一直以稳定著称,也没有出过类似问题。公司原来和大股东进行互保,彼此了解各自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因此风险相对好控制。当然,这并不是说证监会的通知有何不妥,但具体操作下来似乎效果不佳。因为公司能够看到的也仅是A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其他的内幕该公司不说,公司也无从了解。其实,公司真的很无辜,目前,银行对公司的信用等级下降,正常的融资受到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更是唾骂一片,公司好像被人正反打了两个巴掌。
另一家公司的老总则告诉记者,相对于与非上市公司进行互保而言,与其它上市公司进行互保的安全性会高一些,银行也更容易接受。他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市公司在市场中的特殊原因,银行都愿意让上市公司为贷款方提供担保;公司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合作方也往往把为其提供贷款担保作为双方合作的主要条件。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詹伦波先生就此问题表示,根据《担保法》规定,一个企业不可以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从这个意义上讲,证监会的通知是和《担保法》贯通的,是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的。目前的问题是,不少上市公司并没有认识到担保的严肃性,作为保证人,上市公司并不认识到自己的风险。而在中国,银行又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其实很大,很可怕。虽然银行接受互相担保,但也是靠不住的,这是因为我国的银行有自己的业务需要、利益需求。事实上,担保只能是强者为弱者提供担保,是一个监护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互保是说不通的。如果两家公司处在同一水平,你凭什么为他人担保?同等级担保是没有意义的。作为上市公司,在担保时还是应该认真看清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因为担保的风险比风险投资的风险更大。风险投资的风险自己是可以控制的。
另有市场人士提出,证监会2000年6月出台的通知毫无疑问杜绝了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担保,避免了一些暗箱操作,但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正如有些上市公司所言,如果不找自己熟悉的关联方进行互保,那最多的选择就是找上市公司进行互保,因为非上市公司没有信息披露义务,相对而言担保风险更大。该人士因此大胆建议,有关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能否在贯彻《担保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完善,比如增加担保渠道的内容、或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互保时引入中介等等,从而使之更有利于上市公司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此外,该人士还认为,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而不是随便哪家公司都能对外担保。对上市公司而言,应从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根据通知的规定,建立反担保措施,或寻求与专业担保公司合作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