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1月24日消息:新《保险法》为超过6000亿元的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留了暗道?近来,这个话题成为投资界讨论的热点之一。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业内学者在接受本报记者的深入采访时指出,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容易引起丰富想象的“设立”一词的含义进行阐释———是仅仅指“新设立”还是也包括中途投资参股的形式?
■《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规定内容有了改变
引发上述讨论的关键点是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规定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而旧法中的相关规定是:“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业外投资的规定从禁止“投资”变成禁止“设立”,措辞的改变实际意味着新法为保险公司更为灵活的投资留下了相当丰富的想象空间,甚至将这一改变理解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禁令被打破也不违反现有条例。
这种观点进而认为,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强。据估计,今年预计保费收入仍将增长30%以上,届时保险公司总资产将达到7000亿元,可运用资金将会超过6000亿元。
■新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并没有实质突破
对保险资金能否很快大举入市这个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的管贻升说:“新《保险法》在资金运用的规定上并没有大的突破,只是把这种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现象纳入了法律规定,所以增加了‘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这一句。”
管贻升是《保险法》修改时曾被征求意见的专业人士之一。他赞同现行规定中对保险资金的较为严格的限制,认为尽管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但在目前投资市场环境还不稳定和完善的情况下,不应该过早放开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证券市场。
他说:“随着时机的成熟,可以随时运用‘国务院规定’这一弹性条款对相应投资的比例、规模等进行规范。”
不过对于“禁止设立”的逆向想象,管贻升呼吁监管部门应该尽早出台相关解释或实施条例,以明确法律规定,也促使保险公司尽快解决股市投资的历史遗留问题。
他认为,在今年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资金的投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对于中外资保险公司曾经合法的股市投资的历史遗留问题,尽管各方面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清理意见,但是肯定应该尽早解决。这既是对法律法规一致性的执行,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法律权威性尊重的体现。“包括产寿险必须分家在内,几乎所有与法律法规相悖的现象都已陆续按照规定进行了贯彻执行,现在只差资金运用这一块还没有解决”。
■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
实际上,新《保险法》自修订到今年元旦正式实施已经过去两个多月,有关该法中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理解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对此,有关学者表示,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对法律的有关条文作出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以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同时有利于促进解决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等历史遗留问题。
管贻升认为,从目前的证券投资环境和时机来看,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还是以安全性、审慎性为重,但《保险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只用了“设立”一词,显然容易引起丰富的想象,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设立”的含义进行阐释———是仅仅指“新设立”还是也包括中途投资参股的形式?
他分析,新《保险法》中之所以加入了“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条文,实际上是出于历史原因,把以前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一直事实存在的保险企业参股设立保险企业的现象纳入法律允许的范畴,使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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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的两个主要阶段
从保险业的发展过程看,2003年以前,我国的保险资金投资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1995年旧《保险法》实施前,当时由于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有限,主要有中国人保(后来拆分为人保、人寿和中国再保险三家)、太平洋、平安、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和上海友邦等几家,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各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既宽且乱。当时国内保险公司投资实业的不在少数,而随着之后一些实业的上市,保险公司也纷纷成为上市公司的持股人。1992年上海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规定》,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这也成为后来颇有争议的上海友邦投资宝华实业事件的主要政策依据。
第二个阶段是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后,严格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对于因此而出现的保险企业的大量积存资金,国务院后来出台了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基金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并且将投资基金的比例由最初的5%提高到现在的最高15%。但是,1999年保监会《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仍对外资保险机构投资A股网开一面,直到2002年2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外资保险公司直接购买A股的行为才被明确为违规行为。
由此也可看出,保险资金入市由合法到违规,法律限制渐趋严格。不过,在第二阶段出现了一些突破法律规定的现象,最突出的就是《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后,保监会允许国内保险公司可以作为中方股东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合资保险公司。因此,从去年开始一些中资保险公司纷纷与外资合作,甚至出现了民生保险这样专门为与外方合资而成立的内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