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1月27日消息:深沪交易所1月6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势向外界泄漏年报内容。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往年,交易所对此也有规定。
据《证券市场周刊》韶钢松山(000717)和兰州铝业(600296)作为深沪两市首家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是否提前泄露值得怀疑。
人们注意到,在韶钢松山和兰州铝业年报登场前,两公司股价走势已领先于大盘。其中韶钢松山从2002年末的7.63元涨到1月10日年报公布当天的9.48元(最高价),涨幅高达24.25%,兰州铝业涨幅也达12.21%。而此期间深沪股指涨幅仅有7.24%和7.13%。尽管两公司每股收益分别高达0.7806元和0.565元,二级市场股价也不高,但年报公布后却仍然高开低走。显然,年报提前泄密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韶钢松山的不分配和不转增,以及两公司分别增发1.2亿和1.5亿A股的计划更是主力机构见利好出货的好机会,只是苦了广大中小投资人。“1·14”井喷行情中,韶钢松山和兰州铝业涨幅大大低于深沪大盘更值得深思。
任何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好,没有执行便等于一纸空文。从这个意义上讲,证监会和深沪交易所应当认真追究,是谁提前泄漏了韶钢松山和兰州铝业的年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