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专稿 - 证星视点 - 正文

中国证监会调整季报编报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包燕 2003-03-28 08:21: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针对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季报信息重点不突出等问题的反映,证监会调整了季报编报规则。今后,公司季报将更突出业绩数据等重点信息。
证券之星3月28日消息:针对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季报信息量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的反映,中国证监会调整了季报编报规则。今后,公司披露季报将更突出业绩数据等重点信息,强化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信息,增强季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最近对2001年4月首次制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作了修订。此次修订,旨在使披露的信息重点更加突出,对投资者比较关心的信息强化披露,以增强季度报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修改前的《季报规则》(全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是在2001年4月首次制定发布的,并自2002年一季度起开始实施。新《季报规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在结构上,为更清楚地区分披露内容,将规则划分为四章,即总则、正文、附录、附则。

  在具体内容上,总则部分明确:季报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三个月期间;为简化报纸披露内容,指定报纸只须披露正文部分,上网披露的是正文及附录部分。正文和附录的主要区别在会计报表披露要求不同,正文只披露利润表,附录披露三张完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季报的正文部分,要求公司增加披露“重要提示”,披露股票简称、代码及董秘联络电话等基本情况,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根据投资者反映的“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对判断公司股票持有者的离散程度有较大参考价值,增加了这项披露;增加业绩预警及公司对经营计划作出滚动调整的披露要求。此外,正文部分还对“财务资料”等进行了修改,要求公司披露完整利润表、每股收益等几个重要财务指标。

  新规则规定,如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在披露格式上,新规则要求公司季报延续2002年年报摘要的方式,以简明的表格形式披露,以便于投资者阅读。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