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3月28日消息:针对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季报信息量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的反映,中国证监会调整了季报编报规则。今后,公司披露季报将更突出业绩数据等重点信息,强化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信息,增强季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最近对2001年4月首次制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作了修订。此次修订,旨在使披露的信息重点更加突出,对投资者比较关心的信息强化披露,以增强季度报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修改前的《季报规则》(全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是在2001年4月首次制定发布的,并自2002年一季度起开始实施。新《季报规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在结构上,为更清楚地区分披露内容,将规则划分为四章,即总则、正文、附录、附则。
在具体内容上,总则部分明确:季报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三个月期间;为简化报纸披露内容,指定报纸只须披露正文部分,上网披露的是正文及附录部分。正文和附录的主要区别在会计报表披露要求不同,正文只披露利润表,附录披露三张完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季报的正文部分,要求公司增加披露“重要提示”,披露股票简称、代码及董秘联络电话等基本情况,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根据投资者反映的“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对判断公司股票持有者的离散程度有较大参考价值,增加了这项披露;增加业绩预警及公司对经营计划作出滚动调整的披露要求。此外,正文部分还对“财务资料”等进行了修改,要求公司披露完整利润表、每股收益等几个重要财务指标。
新规则规定,如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在披露格式上,新规则要求公司季报延续2002年年报摘要的方式,以简明的表格形式披露,以便于投资者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