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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更严格标准

证券之星 作者:周杨 2004-03-01 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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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更严格标准
证券之星3月1日消息: 据道琼斯通讯社,中国银行监管机构周五参照国际标准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采用了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简称: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公告中称,新办法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由此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能都会有一定的下降。


新办法将于三月一日正式实施。


新办法允许银行将可转换债券和长期后偿债券计入附属资本,这将有助于银行提高其资本充足率。


但办法要求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必须建立在贷款损失准备金足额计提的基础之上,这可能会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此外,新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将某些准备金计为经营成本。


公告称,商业银行只有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后,再计算资本充足率。


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Industrial &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ICBC.YY)、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Q.AGB)、中国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CB.YY)和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 BCH.YY)在这一点上尤为脆弱。截至2003年底,这四大银行的平均不良贷款率为20.3%,它们正在寻求通过大规模的税前计提准备金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


中国银行体系风险管理和内部治理标准较差的情况普遍存在,中国银监会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有关资本充足率的新规定将进一步加强银行监管当局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上述措施对于加快国有银行的股权结构改造以及最终上市的准备工作来说至关重要重要。此外,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承诺,中国银行业将在2006年前对外国投资者全面开放,新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能够在此期限前提高国有银行的竞争力。


中国于2001年12月份加入WTO。


中国银监会本月早些时候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的11家二级股份制银行截至2003年底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低于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中规定的8%的最低要求。


据中国国有媒体上个月报导,在2003年底接受225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资金注资后,国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已经提高至15%。中国的其他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公布它们的资本充足率数据。


该声明称,中国银监会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将资本充足率提高到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标准的最后期限。


声明表示,在此之前,各银行可以通过发行长期后偿债券、可转换债券、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或上市等多种方式来筹措资金、提高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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