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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应首先保护职工利益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4-03-16 13: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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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3月16日据新京报:“不在于保护资产流失的问题,国有企业破产,当中有银行的资产,也有企业的资产,保护那一方。我们首先应该解决的是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问题,然后是其他债权人的问题。我们不要先想到保护企业资产流失的
问题,当然,这里面也包括国有企业,实际上当国有企业宣布破产的时候,企业的资产已经流失了,否则,他进行破产干吗。当然,对于目前把好企业的资产进行转移,欺诈破产的方式,要加强处罚力度,这方面的资产应该得到好好保护,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方面的法律也要进行修改”。对于目前许多专家表示的,新的《破产法》应该把保护国有资产放在首位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厉无畏先生这样告诉记者,他对修改《破产法》的意见。厉无畏先生是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有专家认为,从1994年以来,决策者已经制订了10份《破产法》草案,但由于担忧这样一个法律将引发更多的破产和裁员,该法一直未能获得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建议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克服破产程序行政化趋向,职工安置应与破产程序相脱离,政府不再直接参予干预破产,使破产程序真正成为司法程序。

  厉无畏在这次人大会上提出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建议》,来自江苏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也提出了同样的议案,修改《破产法》成为两会期间众多代表都关注的问题。

  不合时宜的《破产法》

  厉无畏告诉记者,目前的破产只能说是按照计划或者是按照政策破产,因为我们没有针对破产的好的法律。厉无畏表示1988年整个社会处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没有进入市场经济体制状态,直到1992年才提出建设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时的《破产法》就是针对这种情况出台,现在我国已经多重体制并存,多种产权状态存在,在这种状态下《破产法》已经不适应现状。

  姜德明认为《破产法》在追究破产企业的经营责任那一操作,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破产审理周期过长,没有规定健全的审判监督制度,因此应该尽快修改完善《破产法》 对于《破产法》的不合时宜可以说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但为什么一直迟迟没有修改,厉教授认为修改的的阻力是多方面因素,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企业对银行贷款很多,企业倘若破产,银行无法承受,企业的资产和银行的资产之间产权不明晰,这样,很难做到破产。

  与时俱进

  厉无畏表示,目前的破产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公信企业的破产将会影响社会投资者信心,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动荡,现行的《破产法》对于破产前的和解条款太笼统,既不利于开展前期的调解、和解工作,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修订《破产法》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必备准则,又是保护生产力所需的。而且,随着个人金融业务逐渐成为一项支柱产业。个人信用体系的呼之欲出标志着我国的个人金融市场发展向前迈出一大步,但目前《破产法》对于个人信用体系包括个人破产及抵押物的处理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厉无畏在议案中表示,目前我国的诚信体系已具雏形,诚信体系的建设是通过征信、惩戒两个方面来维护的,而惩戒就必须有法可依,应该对现行的《破产法》进行修改,来适应当前的形式。

  厉无畏建议修改《破产法》时,对各种企业形态、涉及的各个方面、处置的各种方法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加强对债务人的转移资产的惩治力度,爱国外一些国家对于转移资产行为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我国一直没有相应的条款,造成许多企业进行实际上的欺诈的行为,但法律上却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增加对破产企业的上溯时间以保护债券人的利益,国家惯例是向上延长至两年,同时规定转移资产无效,而我国目前《破产法》仅仅上溯至六个月。

  对于目前某企业些债权人上诉清算组的事情,厉教授表示对于清算组的构成要进行规范,对清算组的成员资格应有明确的规定。厉教授在议案中建议,对清算组负责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资格应有明确的规定。如现行的《破产法》中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在债权人中指定,与国际惯例相差较大,应该有具有法律资格。会计资格的人担任,避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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