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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陷阱:“早产”食品愚弄消费者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4-03-16 14: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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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3月16日据新华网:3月5日摆上货架的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的竟然是3月8日。

  然而,生产厂家巧舌如簧:“这是厂家为‘三八’妇女节量身订做的特供食品。”类似这样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的“早产”食品在一些超市并不少见。有的经营者为迎合消费者喜欢购买当天生产的食品的特点,食品生产后先不打印生产日期,而是哪天送货打印哪天的日期,或者在生产时
将日期迟打几天。一位消费者认为,对保鲜食品提前半天标生产日期还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早产”过了头或临时补打日期,岂不是埋下了假新鲜的消费陷阱吗?

  除了食品“早产”现象外,还存在食品保质期重新“变脸”的现象,日期一改,重返商场身价不变。个别商家在食品保质期上做文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去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多起有关食品生产日期的行政违法行为。当执法人员出现在一家企业伪造食品日期操作现场时,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有违法行为,但造假者不甘接受处罚,还强词夺理为自己开脱责任:“食品刚过期,我们检测过没有变质,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各项卫生指标也符合要求,如果白白地把它给销毁,等于浪费国家资源。”

  生产日期被篡改后,很难保证食品在新的期限内不发生问题,这同样埋伏了食品安全的陷阱。食品保质期通常是经过科学验证的,超过保质期就不是合格品了,如果检测证实过期食品还可以食用,那么必须降价并标明“过期处理品”字样,让消费者明白这种过期食品只是“当时”可以食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质量投诉中心日前发布消费投诉警示,市场上有些食品包装上找不到生产日期或辨不清生产日期,还有一些已过期或将要过期的食品被回收后更改日期、重新包装再返商场销售。消费者选购食品时要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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