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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热评《准则》:期货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石

证券之星 作者:周杨 2004-03-25 16: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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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是一个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制度规则。
证券之星3月25日消息: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这是一个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制度规则。”一德期货公司总经理王化栋对证监会刚刚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这样评价。


  王化栋认为,作为以自己的信誉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方案的公众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内控机制对期货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尤显得重要。《准则》的推出对于整个期货行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期货公司向现代金融企业发展的制度基石。


  在金宝期货公司总经理周轶涛看来,《准则》是证监会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为期货公司量身定度的指引性标准,虽然大多数企业目前的公司治理情况与这样的标准相比还有差距,但《准则》却是引导企业进行有章可循的改造和治理的范本。


  这份被称为“期货公司基石”的《准则》分六个部分,分别对期货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制衡机制、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要求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且突出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保护,强调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了期货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规定。


  《准则》特别将“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并根据此原则对期货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比如《准则》规定,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期货公司业务创新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要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经理层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公司制度的要求。


  规定期货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时,不得放松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


  规定分管市场开发和交易业务的经理层成员一般不应同时分管结算或风险控制业务。


  曾参与该《准则》内容起草讨论的王化栋介绍,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期货公司普遍存在股东数量过少、一股独大的情况,缺乏对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这种股权结构往往容易引起权力失衡的情况:


  比如一些公司董事长由大股东派来,大股东往往把期货公司当作母公司的一个部门进行管理和经营,不适合期货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特点以及监管要求,经理人没有权利权限确保公司规范利益以及公众客户投资利益,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期货公司独特的业务特点以及经营要求,股东对公司情况不熟悉,造成经理人权力过大无法约束而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危害投资者利益。


  王化栋认为,《准则》从期货公司存在的问题出发,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的具体职权,保证公司内部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并形成切实有效的相互制衡,强化了期货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制衡机制,并且对风险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推出了具体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准则》的试行只是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的第一步,今后,监管部门将督促期货公司按照《准则》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内部机构的建设,落实相关制度。监管部门还将把期货公司的治理水平作为对期货公司评价的重要内容,列为重点关注事项。


  这位负责人强调,《准则》的要求是期货公司治理的最基本要求,各个公司千差万别,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增加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治理安排。《准则》本身也将随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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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证监会介绍,《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具有以下5个方面特点:


  ———强化了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制衡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的具体职权;


  ———提出了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期货公司业务创新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经理层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公司制度的要求;


  ———突出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保护。单独或者合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审议事项和质询;


  ———强调了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诚信义务。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其他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期货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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