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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四伏 信托业整肃风暴乍起

证券之星 作者:周杨 2004-06-22 13: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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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6月22日消息: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历经五次整顿的中国信托业去年以来迎来春天:新产品层出不穷,销售异常火爆,寻求合作的资金需求者络绎不绝。然而在全行业喜气扬扬景象背后,一场严厉的监管风暴正在悄悄酝酿。

  上周,中国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至少应当披露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要、信托计划潜在风险及可能损失程度、拟采取的风险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曲峰透露:各地银监局对信托业的交叉检查正在进行,分级管理也被提上议事日程,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只是一个信号,一系列规范信托公司相关业务的法规随后将陆续酝酿出台。

  信托投资陷阱四伏

  中国信托业季度报告(2004年第一季度称:2004年第一季度共有39家信托公司发行并公布了74个集合资金(含财产)信托品种实际募集资金总计65.15亿元其中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资金一直保持上升趋势在本季度达到49.7%引人瞩目。截至目前,今年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已经超过10个,而此前,每年全年也不会超过5个。

  2003年6月央行121号文颁布之后,如何绕过监管而获得房地产开发融资项目,各信托公司各显神通。对于监管部门制定的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权益等规定,一些信托公司巧妙变通、“锐意创新”,个别公司甚至“明为创新、实为违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人士披露,北京某房地产项目将楼盘、物业和出租权以财产信托方式打包卖给某信托公司,但事实上,此项目销售十分不畅。作为外行的信托公司如何将这个楼盘盘活售出,值得质疑,该信托项目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堪忧。业内人士称:这明显是房地产公司利用信托做了一次“金蝉脱壳”。事实上,房产信托产品中存在种种陷阱,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人利益存在严重潜在风险。不少信托公司向购房人承诺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但是,法律专家表示:法律并不保护这个收益率。这意味着如果信托产品实际收益率低于承诺收益率,购买人无权要求信托公司按承诺兑现收益。

  此外,房产信托产品一般由普通信托公司发行,但是,没有房地产从业经验的信托公司往往无法对项目的前景做出准确的判断,从而给投资人带来潜在风险。一些开发商信誓旦旦“信托有担保”,但实际上,担保效力仅仅发生在信托公司与被投资项目之间,而不是投资项目或信托公司与信托产品购买人之间。而且一些担保公司本身的注册资金仅仅数千万元,如何能担保得起动辄数亿元的房地产项目?“猛药”效力有待观察记者注意到,信托业以前的各种法规都是先在业内征求意见,然后反馈到银监会的法规司、非银司等,但此次银监会一改以前先在行业打“招呼”、征求意见的程序,首次就在全社会范围内征求意见。业内人士分析表示,对于信托这样一个有进入台阶而非全社会开放的行业,监管层这种不分业内业外征求意见的做法,“没用先例”;另外,银监会还表示:《征求意见稿》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表现了监管层加强信托监管向社会表态“交底”的决心。

  但这种决心能否有效,记者在采访中听到的声音并不一致。

  曲峰分析:我国信托业立法是在整顿中进行的,因此,一开始就留下了许多空白和不明确之处。目前信托业务中涉及的融资、债券承销、代保管、同业拆放、贷款等很多业务,大多需要“参照”我国《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来操作,当初这些法规立法时适用范围和立法设计未必考虑到信托业的特点,在实务操作上和法律条文上都不完善。

  曲峰认为:尽管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有所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如政府担保信托产品的法律效力问题、信托信息披露中出现虚假信息时法律应对措施空白等问题。

  曲举例说:信托公司的“预期收益”能否顺利实现,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风险因素;而关于盈亏平衡点的分析和收益状况预测,具有相当强的信托公司主观特性,即使信托公司具备包括“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等综合能力,但信托公司单方面判断依然存在主观因素,对此《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规范。

  但有信托业内人士对此并不认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市场研究总部总经理金志表示:信托的灵活性和弹性是它的功能优势之一,监管程序太繁琐,会不会影响信托的创新和效率,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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