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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拆迁导致移动联通年损失5千万 纠纷不断

证券之星 作者:周杨 2004-07-14 1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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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7月14日消息: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移动、联通一年损失5000万

  近日,由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三家联署的有关移动通信基站拆迁补偿办法的文件,正挂在上海信息化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据上海市信息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蔡航介绍,这份文件将在下月初正式下发。

  “上海城市人口密集,拆迁频繁,移动通信发展也快。”蔡航告诉记者,“移动通信运营商在上海建设了4000多个基站,每年约有1%到2%的基站会碰到拆迁问题。有关拆迁补偿的争议在2002年开始多起来,2003年就愈演愈烈。”

  移动通信基站涉及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小灵通不在此列。“小灵通基站可以扛起就走,而移动、联通基站与之相比是个大家伙。”蔡航介绍。

  上海移动政策法律事务部资深主任邱志鸿透露:“仅2002、2003年,光上海移动初步估算就损失了3700多万元。”

  来自上海市信息委的统计表明,上海市2003年动迁基站共有83座,实际得到补偿的只有33座;其中上海移动动迁基站50座,得到补偿的只有19个。

  另一方面,一座基站的造价在50万-100万元之间,目前已获补偿的金额一般也只有十几万元。

  据此推算,移动和联通两家因拆迁带来的未补偿损失一年就达5000万元。

  拆迁纠纷

  如果不尽快出台解决办法,很多纠纷将会形成一笔笔烂帐,杨浦区法院曾经受理的“联通诉上海制钳总厂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据知情人士介绍,当年上海制钳总厂因基建需要请求联通将区域内一个基站迁走。为了不中断信号,联通在附近另建了一个备用基站,然后将制钳总厂的基站拆除。然而,在拆迁之后,负责制钳总厂拆迁事宜的项目公司解散,而制钳总厂坚持认为基站拆迁费用已打入拆迁成本交给项目公司,不愿承担有关费用。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直至闹上公堂。最后杨浦区法院判决制钳总厂赔偿36万元。

  “这个判决到现在还没有执行。”蔡航说,因为运营商拿着法院的判决书,但找不到要帐对象。制钳总厂仍坚持,原来专门的预算已经花了出去。

  此案发生于2001年,类似事件不胜枚举。

  拆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市政工程,比如城市绿地、路桥建设等;另外一种是房地产开发。“政府的大项目补偿到位反而快,说一不二。但在一些政府小项目和房产商项目中,我们的损失却没有得到重视。”邱志鸿慨叹。

  据了解,双方对补偿内容经常产生认识上的分歧。

  邱介绍,基站拆迁除了地面基本设施的搬迁,而且地底下的光纤不能有接口和损伤,否则会影响通信质量,所以每拆一次原来的光纤一般就要报废。

  此类有形的设备搬迁费用、新站的建设安装费用一般能得到开发商的及时补偿,但邱称,一些看不到的损失就无法计算。比如拆迁会形成暂时的通信“盲区”,造成用户投诉。

  此外,基站选址还需经过两道程序。一个是技术上的,一个是行政上的。技术上需要反复设计,要求通信质量和辐射环保双过关。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是管理频段和站点的国家授权机构,基站每选一次址都要审查登记。

  事实上,运营商当初架设基站时已和房主商定了使用年限,并支付了相应的场地使用费,很多拆迁的基站往往还没到使用年限。“房主不可能把剩下几年的钱归还给我们,我们也没办法。要诉讼,花费太大。”邱摇摇头说。

  糊涂帐明白算

  2001年,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出台了《上海市公用通信移动基站实施管理办法》(104号文件),规定基站拆迁需要补偿。

  但随后,在市政府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制订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11号文件)中,详细列出了拆迁有关公共设施时,拆迁人应当重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的对象,其中罗列了交通岗亭、邮筒甚至树木绿地,却忘了提及通信基站。

  “这也被一些开发部门当作抗辩的依据。即使承认104号文件愿意赔偿,也往往在赔偿金额上差距较大,僵持不下。”邱志鸿无奈地说。

  拆迁补偿多由无线电管理局来仲裁,而无线电管理局依据的是原来邮电部的造价标准,主要是一些材料设备的价格标准。“这个标准已经过时了,显然对我们是不公平的,这也是我们呼吁新文件的一个原因。”邱说。

  他认为,现在还可以请第三方来评估,例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房产评估中心等。联通诉制钳总厂案请的就是建设银行负责项目评估的造价中心,“这是由双方约定的”。

  此外,104号文件对赔偿的步骤也没有做明文规定。

  邱认为,步骤相当重要。“开发商在拿到建设部门的开发用地许可证后,要和我们来确认是否有基站需要拆迁,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建设单位拿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马上和我们谈补偿的标准,他不能无限期地拖延。”

  “现在这个文件由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面联合签署,就会多了一层对开发单位的监督和考量。执行起来也有好处。”蔡航表示。

  据了解,本次将出台的文件将把需要赔偿的有形损失细化为六大部分:基站设备搬迁费用、传输设备搬迁费用、电源设备安装费用、空调设备安装费用、因拆迁而报废的线路光缆费用和管线迁移费用。

  但他强调,开发商不能把这个费用计入拆迁成本,应有专门预算,否则会出现和制钳总厂案一样的索赔无着的情况,因为拆迁单位和建设单位往往不是一家公司。

  “据我理解,只有能看到的损失才可以赔。这方面太专,我们害怕漫天要价。”一位房地产界人士表示。但他表示自己尚没有碰到过这种情况。

  至于运营商基站选址的实际困难,这份文件将规定,如果运营商需要,开发商在建设好后必须优先提供基站用房。

汪小意 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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