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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显示 全流通试点方案有两套(点评)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4-07-29 0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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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国银河证券主办的"股权分置与资本市场制度风险座谈会"在京召开,会上,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强烈传递出这样的信息:解决股权分置试点先行,势在必行。最新传出的信息显示,管理层制订的全流通试点方案有两套。
证券之星7月29日据华西都市报:上周末,解决股权分置即我们常说的全流通问题再度成为资本市场的热门话题。7月24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国银河证券主办的“股权分置与资本市场制度风险座谈会”在京召开,会上,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强烈传递出这样的信息:解决股权分置试点先行,势在必行。最新传出的信息显示,管理层制订的全流通试点方案有两套。

  试点方案一

  非流通股转让须向流通股东配售

  据称,为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监管部门考虑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时,可以拿出一定比例,以协议转让价格20%为上限向流通股股东配售,锁定期满后可上市流通。

  有关人士称,上述思路只是解决股权分置的一个步骤,但却极可能成为股权分置试点的一个突破口。

  业内人士分析,这是一种过渡性安排,虽然不能一步到位全部解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可流通问题,但整个市场的非流通的比重将逐步降低,暗合了决策层“稳步推进”的思路。方案的不尽完美之处很可能恰恰是全流通“软着陆”的一种较佳选择。

  试点方案二
 
 民营控股企业率先试点
 
 现实条件下可能推出的第二种方案,则是将不含国有股的上市公司作为全流通试点企业率先推出。据了解,国资委和国内经济学家极力推崇这套方案。

  这种方案下,一方面民营控股企业不具有典型性,另一方面,流通股股东与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民营老板之间的博弈胜算几何尚难逆料,如果不是市场的力量,他们是很难作出妥协的。“这种谈判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一位人士称。

  前提条件

  建立类别股东表决机制

  无论是哪种方式,进行全流通试点的前提首先要建立类别股东表决机制。4月初,证监会《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已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出台只是迟早的事情。因此,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建立,就是全流通即将试点的一个直接信号。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即全流通问题,这是一场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变革,决策部门的压力可想而知,而市场各方的理解与妥协在这场变革中则显得尤为重要。
□ 丁靖蕊   华西都市报


证星点评:

近两天来,证券市场中谈论最多的事莫过于股权分置问题。而电广传媒首开"以股抵债"先河,案例即将实施,不仅是一种金融创新,而且也是被投资者认为是国有股减持一种途径。正当人们还在对"以股抵债"案例细心研究之时。周四又有媒体透露,监管部门正在考虑两套新的方案:其一考虑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时,可以拿出一定比例,以协议转让价格20%为上限向流通股股东配售,锁定期满后可上市流通。其二将不含国有股的上市公司作为全流通试点企业率先推出。从中可以看出关部门已意识到股权分置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状态了.

众所周知,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非流通股占了整个股份的2/3,而且绝大多数是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这就产生了股权分置的体制性弊端。非流通股如何上市就成为解决股市所有问题的关键所在。

新两套方案的共同特点是采取先易后难,分段解决的策略.因为非流通股比例较大,若不采取分阶段实施的策略会给市场造成极大的压力,因此,管理层在具体操作中不得不根据市场承受能力。其次,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建立,有媒体称是全流通即将试点的一个直接信号。因为股权分置的解决,不仅事关广大流通股投资者的权益而且也同非流通股投资者利益相关。尤其是"国九条"指导性意见出台后.有关部门就更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实现国有股流通。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建立是管理层自下而上倾听各方意见的最好渠道,能够满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各自的预期收益,最大程度地保持市场稳定。

事实上,在处理股权分置的问题,其实质是不能"与民争利",而要"让利与民","争利"则造成市场恐慌,投资者远离市场,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大前提下,惟有处理好减持定价问题才是能否实施国有股减持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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