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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读:10月18日早间财经要闻和行业公司点评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4-10-18 09: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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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要闻点评

个人合法理财受充分保护

据新华社消息,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17日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有关部门就这一公告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公告涉及的债权范围包括:(一)个人债权。主要有:1.个人储蓄存款;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目前我国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在处置金融机构时保持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额收购。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经纪业务项下的交易结算资金,该资金是客户的合法财产,客户承担自主买卖及市场因素造成的风险,对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造成的损失,是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理应由证券公司用其资产赔偿。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同时,推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从根本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包括:1.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2.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按市场经济原则,这些债权应由金融机构清算资产偿付,如金融机构清算不足以偿还债务,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由于一些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关注不够,特别是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上述债权打折收购对投资者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发生的此类业务要风险自担。信托和委托理财是一种投资行为,它有可能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但也有可能产生损失,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因而这两类产品均对投资人有最低金额限制,目的就是要把没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小额投资人排除在外。这次收购的个人债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在国家面临许多社会问题和困难群体的情况下,按九折收购大额个人债权,应为投资者可理解。

打折收购标准是:个人债权的利息全免。在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中以利息体现收益的是个人柜台债权,该类债权属违规金融业务,不予收购利息;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收益也属违规性质;其他委托及信托产品无利息收入。

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1.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予以全额收购。2.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当个人债权人接受债权收购时,即将自己的债权让渡给了收购方,收购方将凭此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如清偿结果低于90%,则收购方承担损失;如高于90%,则将超出部分返还债权出让人。这种制度安排保护了小额投资人,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收购个人债权应遵循的原则:对于收购的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的债权,很难确认单个人背后多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名实相符的原则有利于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
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利。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

点评:我们认为,这一以部门解释方式出台的政策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政策,它所指向的不单单是证券市场的问题,而是覆盖了商业银行业务、信托资产、证券市场的委托理财、客户保证金等等。在没有健全的金融机构破产保护法律体系的情况下,若干指导性原则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利用现有《破产法》解决金融机构破产存在的障碍。前段时间,市场盛传将有四成的券商将可能通过各种方式从证券市场消失,在券商出现行业性亏损的背景下,这一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资产收购方法的出台,将加速券商行业"涅槃"的进程。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收购个人债权应遵循的原则中,对于收购的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这样的原则将瓦解"做庄"模式运行的基础,就短期而言,将对庄股板块构成较大冲击,投资者应引起高度重视。



行业公司点评10.18

建设部反击中国房地产"泡沫说"

今年前8个月国内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境外也有媒体指出,中国的房屋空置率已超过国际警戒线,同时质疑中国房地产的泡沫是否已经开始出现破裂。而此前,根据摩根士丹利的估算,世界25%的地区中存在房地产泡沫,另外40%的地区处于"泡沫预警"状态,其中就包括中国等。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近日的一份报告对此给予了回应:"泡沫"之说不成立,中国房地产金融危机尚无迹象。报告指出,房地产价格上涨深层次原因在于消费者预期改变,社会经济预期对房价的影响要比真实的供求关系大得多。报告还指出,房地产金融风险存在并不意味着房地产业已经"挟持"了我国金融和经济,也不能因为房地产金融先天的风险性就忽视住房抵押贷款对银行整体资质的优化作用。



点评: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不会成立的,房地产只有在经历了长期的价格上涨之后,没有人认为会跌的时候才会出现大跌,房地产价格与宏观经济的增速的相关度也较高,高速增长的经济为房地产价格的坚挺提供强大的动力,由于房地产价格的上扬是全国性的,不同于局部地区的过热,目前来自国内以外的房地产投资规模尚小,因此,由于范围的广,使得过热的周期也会拉长。国内房地产整体过热的拐点可能比多数机构的估计要长得多,未来房地产价格的走势还是受经济增长的影响。投资者可继续关注一些业绩向好的房地产企业。



上汽集团或先在国内整体上市

不久前,关于上汽集团明年海外整体上市IPO计划一出,便引起基金业内一片哗然。据了解,此后上汽集团收到了很多重仓上海汽车的基金经理的强烈反对意见。基金已经亮明了他们的观点,赞成上汽在国内整体上市,反对上汽在海外上市。

  "如果上汽一意孤行不顾投资者利益,我们一定会联手否决这项计划。"不愿透露姓名的数位重仓上海汽车的基金经理表示,"基金要表达自己的声音,证监会新推出的分类表决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佳武器。"

  有消息称,上汽集团现在正加紧股份制改造,近期接近完成,从透露的迹象看,上汽可能有所妥协,有使用与TCL类似的通过吸收合并上市子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的可能,即先在国内整体上市,然后再谋求海外。


点评:从国内的投资机构的角度,当然不希望上汽集团在海外上市,但是,国内的流通股股东是否有能力阻止这一方案是令人怀疑的,因为是母公司的海外上市计划,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子公司根本无权干涉,加上还是子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对母公司的计划的影响力就更小了。由于上汽集团的融资规模庞大,因此,对国内市场的压力不小,加上国内汽车股的目前的定位偏低,估计上汽集团对此也较为不满,因此,投资者也不可过于乐观,如果真的能在国内采用TCL方式上市,将会对A股的汽车股形成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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