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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阳光普照 证券市场要正本清源(证星点评)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3-14 08: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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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即将来到,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股市的诚信建设更为重要。证星点评认为,“乱市”须用重典,必须天天是“3.15”,让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证券之星3月14日据四川投资金融报:尽管上市公司诚信建设一直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老大难问题,说得多、罚得也多,但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2004年管理层对证券市场诚信违规处罚的力度空前加大,但作为上市公司基石的诚信建设却并没有得到切实完善,近日,又曝出和光商务大股东掏空、违规担保等问题,涉及的债务诉讼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古人云,莫以恶小而为之,动摇了诚信的基石,证券市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一年一度的“3·15”即将来到,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股市的诚信建设更为重要。“正常的市场风险我们可以接受,但是因为公司年报造假、信息披露不实、庄家联手操控、公司高管出事等上市公司本身诚信方面的风险我们不能接受。”曾计划发起成都市投资者协会的股民高先生认为股市最需要“3·15”,“而且应该天天都是‘3·15’”。

  股市诚信成“两会”关注热点

  “证券市场是典型的最需要讲信用的市场。信用缺失不但妨碍市场秩序,而且成为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巨大障碍。”在近日召开的“两会”上,政协委员郭松海认为强化诚信建设是保证股市发展的长久之计。

  在“两会”上,不少委员代表认为,中国证券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如股权分置、法制建设和执法环境的配套等,但从市场参与主体的上市公司来讲,质量和诚信是关键,也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的内在力量和基石。全国人大代表、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孙丕恕表示,股市的核心是上市公司质量问题,上市公司质量不行,股市发展无望。

  全国政协委员王光远认为,重塑证券市场诚信形象迫在眉睫:要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监管人员、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及关键部门负责人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违法违规者要严惩,要显示出规范管理的威慑力,实行强约束。对重要业务、岗位和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常规监督制度,杜绝流于形式的检查。

  诚信“黄牌”再创历史记录

  其实,就已经过去的2004年来讲,严格按“事后追究”的管理层在诚信建设上也是煞费苦心。

  举一个数字,仅在2004年六七月间的44个交易日中,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中受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证交所公开谴责的次数高达26次,平均每两天就有一家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层出示的“黄牌”。而在2003一年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总共也只发布过14次公开谴责公告。

  不过,创记录的“黄牌”警告似乎对上市公司没有多大的杀伤力,各种各样的诚信违规事件还是屡屡发生。最典型的是中小企业板块首批上市公司江苏琼花,因为就在中小企业板块开盘前一天,深交所才正式颁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当时首批8家新公司的高管也在深交所接受诚信教育时信誓旦旦。可在上市后不到20天内,江苏琼花就因故意隐瞒上市之前委托理财的事实而受到谴责,创下两市上市公司遭公开谴责的最快纪录。

  不久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增加“上市公司诚信记录”栏目,由于详细披露历年沪市公开谴责信息而备受关注。诚信档案记录显示,2001年4月以来,先后有61家沪市上市公司受到上证所77次公开谴责,477人(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勤勉尽责遭公开谴责。

  建诚信篱笆要杀一儆百

  “民无信不立”,在不少投资者眼里,上市公司不诚信已是其投资的最大障碍,民源、德隆、亿安、银广厦们无不像噩梦一般困扰着整个市场,一个最直接的原因是:我们只能出“黄牌”,没有出“红牌”。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证所可按情节轻重,对违规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上市推荐人进行处分,对违规的上市公司可要求有关负责人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对违规的董事、监事可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对违规的上市推荐人可取消其资格等。

  相对于违规可能带来的数以亿计的收益,单纯道义上的谴责、警告、终身禁入或有限金额的罚款,显然不足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上市公司管理层失信行为的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状态,也成了证券市场监管和法律体系的共同尴尬。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曾指出:“我不寄望上市公司的诚信,我寄望正确的监管机制。”他认为香港股市之所以没有那么多诚信违规的事件,是因为香港证券市场的外部法制建设相当完善。前不久创维在香港出事,而创维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只不过是涉嫌诈骗及挪用公司数千万资金。要知道,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内地股市,最多也就是公开谴责而已。

  销毁假酒、假烟成为每年“3·15”的必备节目之一,什么时候证券市场也销毁一两个造假公司。(记者 刘柯)
  四川投资金融报



证星点评:

自01年下半年以来,内地证券市场的持续下跌和低迷,既有市场环境原因,也有市场本身结构和体制问题,但不可否认,诚信建设一直是内地证券市场的老大难问题,上市公司缺乏诚信,肆意践踏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规事件屡见不鲜,违规事件的屡屡发生又制约了场外资金大规模入场,导致市场中心不断下移。

例如去年中小板市场成立不久,便爆出了“琼花”事件,而琼花上市公司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上市保荐人等都说自己没有责任,事情是由他人造成的。出现问题后,当事人竞相推辞,似乎都同自己无关。相关部门对当事人的处罚也仅仅是用不痛不痒的一纸谴责和暂停二个月保荐资格等,草草收场。但《证券法》明文规定违规、违法的事情发生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这些责任人,无论是知情还是不知情,无论是能力不足还是有意作假,都不能够让其逃之夭夭。他们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应受到严厉惩罚,而不是几句谴责、停止几个月的业务就一了百了。由于,相关部门对违规、违法案件的“重重举起,轻轻放下”,才导致其后证券市场又出现了不少违规丑闻,如上市公司老总卷款出逃,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

针对问题屡发的内地证券市场,不能仅靠“3.15”这一天进行突击维权运动来整治,面对证券市场严重的生存危机,“乱市”须用重典,必须天天是“3.15”,让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对其他上市公司及后来者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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