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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汇金风险变大 准政府机构还是公司?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8-09 14: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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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8月9日消息:据资本市场:中央汇金风险控制谜题待解

汇金公司成立以来,定位一直是个谜:是像淡马锡一样走国有金融控股公司道路,还是像资产管理公司一样完成历史使命就将退出的过渡性机构?本意为化解风险而设的机构已经把风险“招揽”到自己头上,定位不明确带来的一个现实弊病就是,防范和化解自身风险的治理结构远未形成。

6月14日,中央汇金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出资重组银河证券的传闻终于得到证实,且其他国有独资证券公司如华夏证券、中信证券等都在等待之中。与此同时,许多专家学者对汇金公司定位的质疑和风险控制的疑虑并未减轻。

汇金公司的出资可以更有利于将银河证券改造成资本充足、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而汇金公司则可以通过改造后银河证券业绩的提高实现其外汇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汇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6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从一开始,汇金公司给外界的印象便是为两家国有商业银行改造而成立的“权宜性机构”。

就在其成立后的第15天,汇金公司便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以作为两家银行的资本金。其后又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和30亿人民币。

到出资银河证券之前,汇金公司的资本运营已经画出了巨幅版图:控股两家国有商业银行(其中中国银行100%,中国建设银行86.128%),共同控股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50%),参股内地第五大银行(交通银行6.68%)。

虽然中央汇金公司副董事长汪建煦表示,汇金公司明确定位为准政府机构,但是从汇金公司的出资情况来看,它仍然追求着较好的投资收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博士曾经指出,汇金公司注资中行和建行可以看作是投资行为,因为注资时这两家银行已经是很干净的银行了,肯定会有不错的投资回报。

既然汇金公司的注资行为注重投资收益,那么投资风险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风险:由化解到积聚

从银行到券商,汇金公司跨越的不仅仅是金融子行业的业务范围,而更重要的是风险态度的转变。众所周知,证券行业的风险要明显高于银行业。在汇金公司初始对银行注资时,已经有学者对其资本运营的风险提出了担忧。

巴曙松博士表示,汇金公司必须要寻求一个投资“边界”,理清什么是微观风险,什么是宏观风险。

而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丁剑平教授也指出,汇金公司此次注资券商是国家支持资本市场一揽子政策的一部分,这样做的最大弊端是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必须引起重视。

然而,随着汇金公司涉足领域的扩张,注资对象的增加,其注资的标准却没有明显的清晰化。金融机构的选择本应是一种市场化行为,实际中却缺少市场化的准则。据业界的看法,汇金公司选择注资的是部分优质的券商,可是“优质”却没有数量化的客观界定。第一,汇金公司选择注资对象的主观性过强,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第二,定性思维很难判定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的匹配程度;第三,没有可供参考的量化标准容易产生类似券商的消极等待行为。

无论汇金公司的定位如何,从其发展的历程来看,汇金公司已经越来越被看作是承担着促进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任务的国有资产市场化的经营机构。国际上运作国有资产的典范是新加坡的淡马锡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淡马锡”)成立于1970年,自成立以来淡马锡直接拥有44家公司的股权,持股50%~100%的公司就达27家,其中拥有20家“与政府有关的企业”(GLC)的股权。但是淡马锡在选择GLC时有严格的指标体系。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钟伟教授曾撰文指出,淡马锡持有GLC的股份时有一系列考虑:第一,GLC要成为世界级的公司并具有国际竞争力,吸引人才;第二,GLC要拥有高素质的董事会,并集中关注核心竞争力,向管理层支付具有竞争力的工资;第三,GLC在经济增加值、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等方面应当以国际标准为基准;第四,为了鼓励每个GLC注重核心竞争力,任何多样化的计划必须事先得到淡马锡的同意;第五,淡马锡持有20多家GLC的股份,其中12家已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上市,因此GLC不仅受到淡马锡的激励约束,同时资本市场也对GLC有巨大影响。

可是汇金公司在出资时,并没有如此细致的考虑,在这方面要走的路还很长。

明确定位是关键

巴曙松博士指出,在汇金公司框架下,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直被忽视。中行、建行、交行都有一个共同的控股人汇金公司,那么将来三家之间的业务往来都属于关联交易。这是最易于引起投资者疑虑、进而影响到投资者信心的重大问题。

新加坡淡马锡虽以资产投资为主,但其所属公司之间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距离防止损害交易的公平性,同时也可以积极防范风险的传播。

汇金公司投资经营的风险在不断加大,而汇金公司的定位却依然无法明晰,也就意味着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不明确。巴曙松博士认为,汇金公司的定位不明确,是管理金融资产的国资委还是运用外汇储备对外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这两种情况会直接导致不同的银行改革路径,同时也会引致不同的风险承担者。

如果汇金公司是管理金融资产的国资委,那么注资券商的风险自然应该由国家来承担。可是正如丁剑平教授所说的,虽然汇金公司注资券商在性质上与注资银行一样,且国有银行在执行国家政策时候形成的历史包袱也应该由国家来负担一部分,但是券商则不同,券商没有这种历史问题,原则上应该由券商自己承担。

如果汇金公司定位在国有投资公司,根据风险收益原则,风险后果的最后承担者就理应是汇金公司自身。

显然,这个问题没有解决,汇金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意识都会淡化,带来更大的风险。

在目前证券行业全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国家通过汇金公司向证券公司注资以化解券商的资本金问题是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丁剑平教授指出,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状况令人担忧,如果风险蔓延开来,整个经济会受影响;为了整体经济,这次是一种特别情况下的特殊的做法。

可是,如果汇金公司在风险控制上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风险的增加可能会使改革的成果大打折扣。央行明确的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导致了商业银行风险向中央银行集中,而为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而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深陷不良资产的泥潭之中。汇金公司对风险的认知与实际措施将决定着汇金公司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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