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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犯罪行为!(独家点评)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郑尚 2005-12-26 08: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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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故意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和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规定。
  证星点评认为,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无疑能从根本上唤醒投资人的投资信心。


  ○对非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金

  ○首次明确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损害股东利益和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将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消息 上市公司高管故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对应披露信息不按规定披露的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将受到刑法制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4日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此修正案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规范范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作草案说明时介绍,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共17条,涉及4个方面内容: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关于其他犯罪。

  由于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作了修改,加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草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并将实施这一行为犯罪的罚金数额改为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草案明确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草案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对刑法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金融票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责任。

  证星点评:

  周一媒体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昨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部分刑法进行修正,尤其是投资者普遍关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上市公司高管操纵上市公司,故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有了新的提议和草案。

  众所周知,内地证券市场处在一个新兴加转轨特殊时期。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以及少数利益部门的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行为,导致内地证券市场危机重重,险象环生。而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所处的弱势地位,注定其利益会屡屡受损,进而投资者的竞相离场,直接导致了内地证券市场数年低迷。如今,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执法的必要性和严肃性。


  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无疑能从根本上唤醒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如果,相关部门只强调上市公司质量,而忽视高举法律利器打击违法行为的话,那么,内地证券市场还是难以从“沼泽地”中走出。唯有一手抓上市公司质量,一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才能真正促使证券市场春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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