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部近日发布《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将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部分构成。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体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所占比例较大。均衡性转移支付是指以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为目标,未指定具体使用项目,可由地方自行支配。
根据《办法》,2011年中央对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二是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三是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
对于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办法》明确,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办法》规定,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