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现困难或跑路,维权“步步惊心”
不难发现,平台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与平台实际运营人员,可能并不相同。对平台真实背景投资人并不能完全了解,一旦出现运营困难,尤其是提现困难,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网上答疑、录制视频、投资人小规模见面会等方式,出面解释并及时疏解投资人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应当注意起刑点的人数和金额的限制: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对象30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对象15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遇此问题时,为了避免因民事赔偿无力后因涉案人数和金额众多而构成刑事犯罪,目前不少的P2P平台由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列出借款人投资资金回收时间表,按照每个时间节点兑现承诺。
1.“散户”人多钱少,维权靠团结
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问题平台,“散户”涉案金额数量较少,可获得部分甚至完全赔付的机率大,投资人维权时应当注意:一是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情况,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由“散户”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经被代表的投资人同意,代表人可以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网贷平台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二是起诉时人数尚不确定的,在法院发出公告后,相关的投资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向法院登记。且由法院从登记的权利人中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投资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投资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和裁定,一定程度上也能节约网贷投资人的司法维权成本。经“大户”投资人认可后,提现困难的平台,通过实物、股权、中远期利益等方式制定借款人清偿债务计划,并稳定局面以免进一步恶化。
2.多样还款方式,法律后果大不同
不少投资人,尤其是大户,除了勇于接受现状承担巨额损失外,还寄希望于通过增资P2P平台以赢得微弱翻盘。其中,对于还款计划,投资人维权时应对以下三种方案作区分:
a. 方案一:约定由第三方清偿所有债务
当发生提现困难时,平台与投资人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方清偿投资人现有债务,又应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形式:
第一种是,提现困难的平台约定由相关联或其他第三方企业向投资人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并不意味着平台不再承担责任,投资人沉淀在平台的账户资金,在第三人不履行清偿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P2P平台仍然应当向投资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平台经投资人同意进行债务转让。根据《合同法》第84、89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此时,投资人将只能向承担该债务的第三方进行追偿,但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应当承担与P2P平台主债务有关的担保等从债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P2P平台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合同义务;而分立的法人或者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