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方案二:投资人继续增资,现有债务由平台在一定期限内偿付本金
对于投资人继续增资延期受偿,P2P平台其实采取的是借新贷还旧贷模式,以新注入的投资资金偿付先前提现困难的投资人账户资金。对于这种方案是否可以接受,还需甄别P2P平台是否有持续经营能力,如投资人认为该平台“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愿意承受挤兑后平台倒闭进入破产程序按比例受偿,那也无可指摘。
c. 方案三:投资人现有债务全部或部分转换为股权
根据工商总局2012年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针对平台提倡的“债转股”清偿方案,网贷投资人应当清楚认识到自身享有的债权转换为借款企业的股权的不同法律后果,尤其要注意:
一是债转股的范围:仅限于如下3种债权: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2)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二是债转股的程序:首先,网贷投资人与借贷企业双方应当保证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其次,达成债转股协议后,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和出据验资证明;再次,召开股东大会确认债转股金额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后,投资人和借款企业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并应当由双方向工商总局提交。
三是债转股的有效性:对于仍然寄希望于通过持股P2P平台以赢得微弱翻盘的投资人而言,应当理智分析该平台是否能通过债权股的方式而持续经营。如果该平台濒临破产倒闭已经“无起死回生”的可能,即使持有平台的股份也是无济于事的。更重要的是,如果投资人持有该平台大量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投资人本想通过债转股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却因成为倒闭平台股东,而面临承担公司破产时要以其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更巨大债务,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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