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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的 划时代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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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巴黎气候大会近200个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但正如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所述,“一分纲领,九分落实,下一步的关键任务是落实”。笔者认为,《协定》的划时代突破,恰在于建立了一系列有助于目标落实的机制安排,其重要性甚至超过目标设定本身。

其一,确立“国家自主贡献”作为核心机制。国际社会在长达20多年的应对全球变暖的努力中,主流的行动模式一直是希望建立自上而下的强制绝对目标。然而,从《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大会的僵局,一次次的失败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传统治理模式在应对全球气候问题中的乏力与局限。《协定》在这个方面取得了一个重大突破,通过允许各国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充分考虑到“各自的国家能力和国情”,同时也避免了由于无法就量化减排目标达成一致而导致的谈判僵局。

其二,建立定期通报与评估机制。《协定》充分强调国家行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但也采取配套性机制予以保障。《协定》要求各缔约国“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这一机制若能顺利落实,至少有三方面作用。首先,通过每五年对全球行动进展的盘点,可以督促各国行动,增强行动透明度。其次,定期通报有助于鼓励和推动目标强化,逐步增加缔约方的国家自主贡献。此外,能够对全球范围内的“良好做法、优先事项、需要和差距”等进行及时的总结、交流与推广。

其三,建立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在以往的国际治理中,一旦国际协定达成,其具体的执行与实施通常完全由各国各自承担。此次《协定》特别强调,通过一系列全球性支持机制安排,帮助发展中国家行动。在资金方面,绿色气候基金和全球环境基金将承担更重要的作用;在能力建设方面,新设的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将帮助发展中国家处理“执行能力建设方面现有的和新出现的差距和需要”。在技术方面,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将“加强缔约方之间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做法的交流,以提高它们对这些影响的抗御力”。

当然,《协定》作为各方谈判的产物,必然会有妥协。例如,在具体资金承诺和违约惩罚方面,没有做出更为详尽的机制安排。但这无碍于《协定》的实验主义治理创新价值。透过《协定》可以看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携手治理全球气候问题的决心、诚意与勇气,这说明人类作为命运共同体有可能抛开彼此之间的芥蒂,携手寻找更为有效的方式来应对全球问题。在全球化进程无可逆转的当下,人类要应对越来越多的全球危机与挑战,亟需同样的精神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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