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12月29日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一审。此次立法不对航运及相关业务事项进行规范,而定位为促进型法规。针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积极作为的领域,主要聚焦集疏运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
据解放日报12月30日消息,《条例(草案)》明确了上海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为加大对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本市采取了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等多项有效措施。为了使这些政策长期化、法制化,《条例(草案)》规定,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为进一步推进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规范和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此次立法规定,市旅游、交通部门应当制定上海邮轮产业发展规划。上海市旅游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对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作出规范,并在邮轮码头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同时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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