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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理财年度报告:投资人数年增长405%

来源:网贷之家 2016-02-16 10: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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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移动端投资增长迅速

从投资渠道来看,通过移动端进行理财的投资人群越来愈多。在投之家二级市场中,移动端投资人的数量占比已经达到21.86%,并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对移动端投资来源进行分析,将移动端分为微信端,IOS端和安卓端,其中移动端的投资金额大部分来源于安卓端和IOS端。

四、P2P网贷理财未来发展趋势

1、 收益率仍具备较强吸引力

P2P网贷行业收益率已经从2013年7月的高位下降到2015年12月的12.45%,跌幅超过了一半。2016年P2P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仍有下降的压力,但跌幅将收窄,预计在10%-11%。

P2P网贷收益率的持续下降主要由于国内的宏观经济承压,资金面整体较为宽松。随着行业制度的不断规范、信息披露逐渐透明完善,对于风险的补偿也逐步降低。并且,相比与投资人的获得,优质资产的获取日益困难,资金供给大于资金需求的开发。

此外,2015年8月上旬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综合收益率介于24%-36%和36%及以上的P2P网贷平台数量占比下降明显。从各平台的综合收益率分布来看,多数平台综合收益率介于8%-18%之间,占比高达73.72%。未来,P2P网贷平台为了规避法律及监管风险,综合收益率超过24%的平台将进一步减少。

2015年央行进行了5次降准、降息,余额宝年化收益率年底跌至2.7%附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下降至1.5%,银行理财普遍在4%左右。因此,对比于其他的理财投资方式,P2P网贷投资的收益率仍更具备吸引力。

2、 短期投资为主 中长期投资接受度提高

P2P网贷行业的平均借款期限已经趋向于稳定,预计未来行业平均借款期限在7个月左右波动。

2016年P2P网贷理财将以短期投资为主。一方面,2015年借款期限在1-3月区间的平台数量占比最多,达45.41%,而12个月及以上的平台数量占比仅为2.82%。大多数平台的平均借款期限仍然不高于6个月,合计占比达到83.67%。另一方面,出于对投资风险的考量以及P2P网贷短期民间借贷的属性,投资人也更偏向短期投资。

投资人对于中长期的P2P网贷投资接受度有所提高。首先,从平台期限分布上来看,12月及以上的平台数量增长较为明显。其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严禁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以往一些平台拆期限行为受到抑制,中长期项目数增长。此外,通常发布长期限借款项目的平台往往是一些公信力相对较好的平台,在问题平台事件频发的情况下,许多风险偏好度低的投资者选择将资金转移至拥有更好安全性的平台。

3、 投资人数增长 资金端聚拢效应

随着社会公众对于P2P网贷理财的认知度提升,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将P2P网贷作为个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按照目前的增长态势,预计2016年P2P网贷行业投资人数或许将超过2000万人。

由于目前P2P网贷平台数量众多并且良莠不齐,平台公信力建设缓慢,并且投资人自己能够投入P2P网贷投资及研究的精力和时间有限,直接投资模式发展遇到一定的瓶颈。N2P模式的诞生,通过垂直搜索引擎、网贷基金等将逐渐走热。现在无论是垂直搜索引擎撮合成交量还是网贷基金的成交规模总体都偏小,很多投资人仍处于尝试的状态,潜在的投资群体数量值得期待。

未来资金将呈现出聚拢趋势,更多投资人群参与P2P网贷这一投资方式,P2P网贷平台也将迎来更多的机构投资人。

4、 移动端将超越PC端成为主要投资资金入口

据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达9.5亿户,在我国移动互联网正在大踏步进入主流。CNNIC数据显示,2015年6月底,在我国网民普遍使用的上网设备中,桌面计算机、笔记本等传统上网设备的使用率保持平稳,移动上网设备的使用率进一步增长,移动设备的使用率高达88.9%,台式计算机的使用率为68.4%。此外,利用手机和平板上网时间总计达到146分钟,占42%。远远超越PC互联网(100分钟,29%)和电视(60分钟,17%),并且已经接近PC互联网与电视媒体的总和。未来几年,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数仍将进一步增长。从P2P网贷资金端来看,PC端的客户资源抢夺已经过于白热化。未来,移动互联网将成为获取P2P网贷投资资金的主要入口。

5、 政策监管风险逐步释放 投资人保护是行业发展未来重点

P2P网贷理财的政策监管风险正在逐步释放,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发布,P2P网贷野蛮生长的时代势必成为过去。

虽然意见稿出于行业创新和发展角度考虑,不设置准入门槛,而采取备案制,但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负面清单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银行资金存管等,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平台的运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贷基金等产品来讲,未来需要更加注重业务的合规性,意见稿的借贷决策部分中提到“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因此,未来如何在投资前进行借款项目充分信息披露及投资人对于投资决策的细化确认是重点。

意见稿将P2P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规定了P2P网贷平台的义务,以及平台业务经营范围和风险控制要求。而对于投资人,一方面意见稿要求投资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另一方面也要求投资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在中国当下大的金融环境背景及征信环境下,纯粹信息中介模式非常困难,仍需通过外部增信机构合作来提增投资人信心。从意见稿有关问题解答来看,监管层允许网贷机构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从而达到保护投资人的目的。与外部增信机构合作的探索能较好地解决风险共担,借款人违约责任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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