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指出,严格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建立行业(领域)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执行行业准入和自律规则。《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控等。
《办法》指出,国家及本市对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严格依法办理。建立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会商机制,加强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但不限于“投资、资产、资本、控股、股权投资(基金)、财富(财务)管理、投资(财务、财税、融资、金融、金融服务、理财、贷款)咨询、融资租恁、非融资性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字样或类似字样的市场主体的综合监管。
《办法》要求强化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建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私售理财产品黑名单制度并加强信息共享,对进入黑名单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金融从业资格等行业禁入惩戒措施。市打非办要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并充分发挥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和打非随手拍举报作用,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集资活动。
以下为《办法》全文:
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正确处理稳增长、防风险、保稳定的关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积极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严格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国家及本市对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严格依法办理。建立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会商机制,加强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但不限于“投资、资产、资本、控股、股权投资(基金)、财富(财务)管理、投资(财务、财税、融资、金融、金融服务、理财、贷款)咨询、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字样或类似字样的市场主体的综合监管,做好金融风险的源头防范工作。
加强信用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建立涉嫌非法集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将对此类主体的抽查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类信息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示作用,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对涉嫌非法集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等警示信息进行公示,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金融管理部门、市工商部门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和自律规则。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控;建立并共享违反金融从业禁止性规定、存在信用瑕疵人员的清单;建立理财产品登记和信息披露平台,定期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行业经营状况、资金投向、风险排查情况;督促会员机构严格资金存管,在银行建立独立存管账户,实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加强风险警示,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向投资人提示风险。
第二条 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加强金融风险教育。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负责指导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媒体要加大对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和投资风险教育工作力度。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宣传教育义务,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非法集资风险警示标识。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镇,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
第三条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各区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利用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协同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建立大学生村官、社会志愿者、基层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市打非办要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并充分发挥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和打非随手拍举报作用,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