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加强广告和网络资讯信息管理。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金融管理部门认为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媒体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其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媒体要强化对投融资类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市网络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和通讯工具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资信息传播。相关部门要做好投资理财小广告和资讯信息的清理整治工作。
第五条 强化大数据监测预警,加强行业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市打非办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建设完善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市打非办。
第六条 强化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综合监管和预警防范,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特别是要结合首都金融创新发展实际,做到金融新业态监管全覆盖。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于投资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等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各区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私售理财产品黑名单制度并加强信息共享,对进入黑名单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金融从业资格等行业禁入惩戒措施。
第七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加强监测预警和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市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照经营、本地注册异地经营、异地注册本地经营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建立黑名单等方式,从源头上排查非法集资线索,特别要对有非法集资记录的市场主体进行重点监测,发现异常经营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依法提请市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应及时移交金融管理部门,并通报市打非办。
第八条 依法统筹案件处置工作。对于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政策指导,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涉案财物处置等重点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公安、银监部门要加快推动建立银行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机制,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工作。建立涉案资产登记处置信息平台、项目托管经营机制和易贬值、易灭失等特殊资产快速处置机制,最大限度追赃减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全过程维稳机制,落实属地责任,非法集资市场主体注册地所在区政府要建立集中接待工作站,做好信访接待等工作。
第九条 加强跨区域协同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本市负责牵头处置时,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本市协办处置时,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助义务。建立与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方面的沟通会商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第十条 加强工作保障。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要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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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抓住集资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打击,稳妥处置。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