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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有望“搭档”投贷联动 混业经营新尝试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6-04-06 08: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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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试点的步伐或许比市场预期要快一些。这对于被不良资产拖累的商业银行以及急需资金进行重组升级的负债企业来说,至少在短期来看,会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多数专家和银行业内人士认为,债转股试点的机制框架设计、相关配套政策必须审慎、完善。同时,债转股试点不应成为商业银行化解不良风险的主要手段,可与投贷联动试点相互配合,为商业银行经营转型提供新思路。

不良风险化解迎“春天”

据中国证券报4月6日报道,近期陆续披露的上市银行2015年年报显示,在各家银行净利低速增长甚至“零增长”的背后,是不断攀升的不良风险。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去年累计增加不良贷款2393亿元,除中行不良贷款率为1.43%外,其余四大行不良贷款率均超1.5%,其中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达2.39%,是所有上市银行中最高的。由于资产质量恶化,五大行拨备覆盖率均不理想,农行达189%,其他四大行均已迫近监管要求的150%的红线,其中工行为156.34%,建行为150.99%。

对于银行业风险的担忧,再一次将商业银行不良风险化解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券商分析人士指出,债转股在各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均被采用,1999年我国曾采用这一模式,对580户企业实施债转股,涉及金额4050亿元,占不良资产处置总规模的约30%。

国泰君安首席策略分析师乔永远认为,债转股可谓是“一箭三雕”:第一、债转股直接受益人是企业,不仅降低其还债付息压力,还有望提升企业活力;第二、对于银行,可以一定程度上消化其不良“双升”压力,甚至带来长期潜在回报机会;第三、对于资产管理公司(AMC),随着不良资产处置生态逐步完善,可能带来该行业的繁荣景象。

混业经营新尝试

但正如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此前所言,债转股并不是简单地把银行债权转成股权。多数专家和银行业内人士认为,债转股试点的框架和机制设计十分重要。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债转股试点需要一套审慎的、完整的制度设计,且试点规模不宜过大、应该限定在较小范围内。包括企业潜力、前景、债务风险等都应该有一个量化的指标,而非简单定性了之。“首先企业的资质和潜力,不是特别容易把握,且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而这个口子一旦打开,市场上就会有较大的冲动去做。其次,目前商业银行面临诸多考验,包括利率市场化、行业准入放开等,这些都导致银行盈利状况有所下降,新增的压力因素可能使得银行业负荷太重。另外,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日本也在不良债转股方面有一些惨痛的教训,这些都需要引以为戒。”

据了解,从各国不良资产处理的经验来看,债转股可分为两类:其一,商业银行主导型债转股,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实际操作难度等,采用该方式的国家较少,较多集中于波兰、捷克等转轨国家,日本部分商业银行也有先例;其二,政府主导型债转股,集中式不良资产处理模式下通常被采用,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至政府设立的处置机构(如AMC)中,再由处置机构决定是否转换为股权,历史上美国、韩国、日本及我国均采取过此类模式。

海通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姜超认为,此轮债转股或有所突破,采用银行主导进行的概率较高。具体形式上,或采用债转股试点与投贷联动试点配合。

盘古智库宏观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张明表示,这次提出的债转股与“投贷联动”概念类似,本质上是银行实施混业经营的新尝试。从投贷联动角度看,银行正常资产和不良资产可重新分类为“具有股权投资价值的资产”和“仅具债权投资价值的资产”,弱化了通过债务逾期与否来判断企业的单一标准。某些不良贷款债务人虽然逾期,却是良好的逆周期股权投资标的,通过适当的产业整合,可以实现价值重估。某些正常贷款债务人具备高成长性,银行完全可以介入股权投资,获取更大收益。债转股,无疑是商业银行实现经营思路转变的重要途径。

张明建议,债转股模式可嵌入投贷联动的框架内操作,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部分债权直接转为股权,并转让给银行的专业股权投资子公司运作,实现同体系内的贷款与投资联动;第二,与专业机构合作成立产业基金,银行直接以债权或转为股权出资,由产业基金代表各方利益参与公司治理,通过多种渠道实现投资收益;第三,存量债权不直接转股,而是附加转股权,配合产业和资本市场运作后,在适当时机转股退出。

控制规模和范围

不过,专家认为,债转股不应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手段,应该严格控制其规模和范围。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债转股短期内对减轻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压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具有积极意义。在具体实施中,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防止成为逃废银行债务的工具,且规模总量上要适度可控。由于转股后占用银行资本上升,为确保债转股顺利推进,下一阶段应鼓励商业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避免对信贷投放形成掣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李晓鹏建议,为避免因重组获利而增加债转股企业的税收负担,应明确债转股过程中企业重组获利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重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同时,为提升为债转股而设立的基金投资吸引力,建议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除税收等方面的正向引导,还需要必要的反向刺激手段配合。对商业银行而言,可以通过强化资本约束和严格监管拨备覆盖率等方式,倒逼其参与债转股的热情;对于负债企业而言,可以通过明确去杠杆时间表、提高融资门槛等方式,使其有积极性参与债转股;对AMC而言,可以通过适度降低资本充足要求、调整股权资产风险权重等增强其发展股权业务的能力。

对商业银行而言,无论运用理财资金还是自有资金投资股权,都已超出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况且存续期和股权退出时,仍需多种金融产品支持。因此,李晓鹏建议,适当放开综合化经营限制,并推动跨市场综合监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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