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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 考虑推出CDS和CLN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黄斌 2016-04-30 14: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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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核心交易商、交易商的资质门槛被取消,对金融机构参与者可与所有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等)进行CRM产品交易,但非法人和非金融机构仅可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信用风险事件频发的债券市场,近期有望迎来能分散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CDS是国际债券市场上最基础、使用最广泛的信用衍生品之一,其主要作用是解决信用风险的流动性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近期向相关市场机构下发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2010年(交易商)协会推出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 CRM)算是中国版CDS的雏形。”一位接近交易商协会的知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次新CRM业务规则的推出,“可以看做2010版的升级”。

该人士介绍称,主要改动包括:在原有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 Agreement,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 CRMW)两项产品基础上,推出CDS及信用联结票据(Credit Linking Note, CLN)两个新产品;以及降低参与者的准入门槛,并简化部分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CRM诞生至今已5年有余,但在市场人士看来却“了无生气”,不足百亿的存量,与市场普遍认为的“数十万亿潜在规模”相距甚远。

目前,债市信用风险频发,信用风险正向流动性风险弥漫。中国版CDS能否在新规下破局重生,或将决定着中国债市的未来走向。

CRM产品扩容至4个

交易商协会于2010年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此举填补了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空白。

彼时,CRM产品体系中,仅存在CRMA和CRMW两种,前者属于合约类,后者属于凭证类,二者共同的特征是:仅针对单一债项,并有严格的杠杆率限制。

交易商协会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是在前述两个产品的基础上,拟推出CDS和CLN两个产品。其中,CDS是盯住参考实体债券、贷款等债务的信用风险,由卖方为买方提供风险损失保护的双边合约;CLN则是附有现金担保的CDS产品,“投资者购买CLN后,如果没有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就可以获得本金的利息和CDS保费两重收益,如果发生信用事件,投资者需要用认购的本金向发行主体进行担保赔付。”

这意味着,CDS和以及与之伴生而来的CLN突破了单一债项的限制。

而在杠杆率方面,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证,CRMA和CRMW沿用了此前业务指引的规定,其规则可归纳为:任何一家参与者对某一标的债务的CRMA/CRMW净买入/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其中,针对CRMW还有“针对某一标的债务的CRMW创设总规模不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500%”的额外要求。

而CDS和CLN,据知情人士介绍,“两个产品的业务指引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起码没有做比例上的明确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交易商协会将根据交易主体净资产或产品规模的大小,对交易主体设定风险控制的报告义务(触发条件包括:1.对于金融机构参与者,“净卖出/净买入CRM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时;2.对于非法人及非金融机构,“净卖出/净买入CRM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时。),在超过指标限额时,交易主体必须向交易商协会就交易目的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说明。

大幅降低准入门槛

交易商协会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较大幅度降低了参与者的门槛。

2010年的CRM业务指引,将参与者划分为“核心交易商、交易商和非交易商”三个层次,并对前二者提出明确资质要求。

其中,核心交易商需要40亿元以上注册资本,且必须是债券市场或外汇市场做市商;交易商的注册资本金门槛则是8亿元。

“核心交易商基本上都是工农中建等大型商业银行,而且对每家交易商的杠杆率有一定要求。”前述知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比如,每家交易商的CRM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而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核心交易商、交易商的资质门槛被取消,对金融机构参与者可与所有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等)进行CRM产品交易,但非法人和非金融机构仅可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能否破局?

5年多来,市场对中国版CDS未能如愿成长为一个规模巨人的原因,讨论颇多。交易商协会以及行业专家学者将其归咎于CRM市场参与者单一、监管过于严格、定价存在困难、外部环境(会记、税收、法律制度)不利等市场层面的因素。

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张海云教授及其团队认为,中国版CDS市场发展的关键瓶颈在于CRM产品设计本身。

张海云等人2014年在《当代金融家》上撰文指出,CRM工具基本沿袭国际通行的CDS产品结构,但对于标的物条款做了一项改造:在国际通行的CDS中,信用保护的范围涵盖一整类债务,而中国CRM工具仅保护具体指定的债务。

他们认为,这项改造从规模效应、标准化、价格发现、对冲效率、监管效率和交易意愿各种角度看,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新规引入的CDS,从表述上来看,基本上是与国际接轨了。放开对单一债券的限制,应该就是在尝试打破‘单一’这个魔咒。”北京某券商信用债分析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债市“打破刚兑”正在加速推进,“市场非常需要风险分散工具”,只要工具缺陷不再,CDS将会迎来快速发展。

“我觉得还是有很大希望,监管机构重视,环境也变了,坚持市场化方向就问题不大。”上述分析师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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