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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DS、CLN相关业务规则正式发布

证券之星综合 2016-09-23 12: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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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用违约互换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三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时应确定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并应根据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等债务确定方法确定受保护的债务范围。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务种类的范围。

第四条 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交易时确定的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根据参考实体实际信用情况的不同,可纳入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

第五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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