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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9月1日起不得新发行期限超1年的同业存单(评)

来源:央行网站 2017-08-31 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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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央行: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

央行: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1年的同业存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

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公布)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8月30日

孙国峰:明确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对同业存单市场的影响不大

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将同业存单的期限明确为不超过1年,取消2年和3年期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将同业存单的期限明确为不超过1年,有利于适当缩短同业存单业务期限,促使同业存单回归其调剂金融体系内部资金余缺的本质属性,避免金融资源长期在金融体系内流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同时,也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要求保持一致。此外,通过鼓励金融机构发行1年期(含)以内的浮动利率同业存单,并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也有利于进一步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模拟测算显示,明确同业存单的期限不超过1年对同业存单市场的影响不大。”孙国峰指出,目前,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的发行量和余额均相对较少。从发行量看,今年前6个月,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的发行量为372亿元,仅占同业存单发行总量的0.4%。从余额看,截至今年6月末,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余额为1115亿元,仅占同业存单余额总量的1.4%。同时,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对存量同业存单的正常到期兑付也不会产生影响。

同业存单于2013年12月正式推出,具有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市场化程度高等特点,满足了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需要,也有利于提高同业业务整体透明度和规范程度。在近年来银行同业业务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同业存单市场发展相对较快。为加强同业业务评估,更好地反映金融机构对批发性融资的依赖程度,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流动性管理,人民银行于8月中旬通过《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宣布,拟从2018年一季度开始,将不超过1年期(含)的同业存单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

孙国峰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引导和督促同业存单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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