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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三会”外又诞生“金融监管局” 最新职能定位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0-14 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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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行三会”外又诞生“金融监管局” 最新职能定位是这样的)

金融监管领域现在有了一个暂新的称谓——金融监管局。从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变为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金融办、江苏省金融办近两日均出现调整,这也标志着全国各地的金融办将迎来职能改革。

据媒体报道,10月10日,深圳召开全市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在市金融办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子,对当前相对分散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进行整合,进一步分离发展和监管职能,补齐监管短板,切实履行好中央交由地方负责的各类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交易场所等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

券商中国记者也核实到,近期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将省政府金融办变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从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变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名字的变化也代表了原有金融办迎来大变革。业内人士表示,监督管理将代替原有的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成为金融办的核心职能,中央主导、地方辅助的双层监管模式将进一步强化和明确。

金融发展职能变为地方监管

根据上述江苏省通知,在省级政府机构限额内,将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厅级,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

各省级政府金融办的行政级别通常都为正厅级,按照江苏省的调整,尽管从省金融办变为省金融监管局,名义上的机构规格未变,都为正厅级,但实际规格还是有所提升。

“毕竟是从事业单位调整为政府直属机构,可以代表省政府,或者受省政府委托监管地方金融;而过去的金融办更多强调服务职能,没有明确监管职责。”江苏省一接近省金融办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称。

实际上,此前各地金融办的主要职能就是规划当地金融业发展战略、负责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服务工作等、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等。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后,将明确并强化其在地方监管方面的职责。

2017年3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转变。

根据上述山东省通知,改革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进行,设立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挂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在“职能转变”上有“增加”和“加强”两块。

增加的职责是“负责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作”。加强的职责为三部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加快推进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促进全省金融业转型升级;负责推动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有关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表示,地方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地方政府“以GDP为纲”政绩观的驱动下,往往将扶持金融机构发展、吸引资本流入、提高融资规模等能够带来短期经济利益的事项作为优先任务,甚至为达目标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核心职责却被置于次要地位或被忽略,使得绝大多数金融办都同时拥有促进金融发展及进行监督管理这两项具有明显利益冲突的职能。

因此,在曾刚看来,为避免内在利益冲突,地方金融办应逐步剥离金融发展职能,重点强化其监管及执法检查职能,建议将现有的地方金融服务办公室或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等名称统一更改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规范地方金融办的名称、级别、人员编制、组织架构等事宜,以突出其监督管理的核心职责定位。

金融委应发挥统筹作用

地方金融办谋求职能转变的风潮并非最近才刮起,除山东省金融办今年挂起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子外,有媒体报道称,今年河北省金融办官员出席政府活动也会同时显示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抬头。

此外,除以“地方金融监管局”做更名外,有的地方金融办还以更名为金融工作局,或内部增设地方金融管理处等方式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能。例如,北京、天津、宁夏、武汉、四川均先后设置金融工作局,作为地方政府的直属机构。江西省金融办则于今年年初增设地方金融管理处,负责对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政府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准入审批与发展规划。不少分析人士认为,未来地方金融办将主要强化对地方非金融持牌、但又实际从事金融业务机构的监管,主要负责监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这7类金融属性机构。

“这些领域此前都是非法集资的高发地区,也是传统监管体系的监管盲区,地方政府更应担负起监管此类机构的责任。”一华北地区金融办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不过,仍有声音担忧,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地方金融办强化监管职能后,如何保障其与“一行三会”的派出机构分工协作,避免监管空白与监管越位是关键,否则无序增多监管部门,可能会带来监管推诿或监管“掐架”。

对此,曾刚认为,新近设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作为我国最高层级的金融监管统筹和协调机构,可以在加强中央、地方间的监管协调,消除监管分割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是强化中央统筹,在成员构成方面,纳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时考虑到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这一前提,地方成员在金融委具有参与会议讨论、提出政策建议等多项职权,但在事项决策方面不具有投票权。

二是加强监管指导,推进统一规则建设。目前国家层面对于地方金融监管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统一要求,应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规范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行为,明确金融办的职责定位等。

三是从功能监管入手,以行为监管为主。地方金融监管应坚持功能监管视角,将辖内行使金融功能的机构或业务活动均纳入监管范围。同时由于地方性金融机构不具备较强的风险外溢性及风险传染性,传统的审慎监管并非是十分合适的监管方式,应对地方金融的监管重点应转向其经营行为,通过实施强有力的行为监管确保其经营行为守法合规,营造公平、透明及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金融委应建立对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问责机制,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使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切实承担并履行风险处置及非法集资防范的第一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群体性事件的底线。对于履职不力、严重失职渎职的,金融委应对失职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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