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家建议完善制度安排维护公众股东权益)
多位专家2日在“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研讨会”上表示,应改善上市公司质量结构,更好体现公众股东权益。
据统计,2017年共有419家企业实现IPO,融资2186亿元,二者均居同期全球前列。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8002亿元;实施并购重组799单,交易额达1.87亿元。新三板市场融资1336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9000亿元,2017年新增私募基金规模达2.4万亿元,目前在投项目5.1万个,金额达36万亿元。
“不过,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结构失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资本市场与公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张跃文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与广大公众股东关系比较疏远,使得公众股东利益难以在上市公司重大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据统计,2017年,有1200余家上市公司甚至没有组织过投资者交流活动。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姚云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除表决外,还应安排问询和讨论。此外,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专家认为,尽管上市公司与股东关系属于双方自主决定的事务,但由于涉及公众利益,且公众股东在双方关系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在现有法律法规尚不足以妥善保护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况下,适当的监管介入仍然十分必要。
张跃文建议,一是增加公众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决策的监管要求。设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等重要活动的公众股东最低参与比例为全体股东数的千分之一,最少股东参与人数为50人。要求上市公司在董监事选举中逐步推行累积投票制,并明确设立三年过渡期。二是完善市场基础性制度,增加上市公司股东回报,提高企业上市门槛,明确各层次市场对企业上市的财务、市值和流动性等关键指标要求,防止低质量企业进入公众市场。同时,强化主板市场作为公众市场的属性,实行更高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标准,推动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转出主板或者直接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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