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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三部委: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来源:证券之星综合 2018-05-11 16: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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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三部委: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住建部等三部委发布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建部网站)

通知全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于2018年6月底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4月28日

【相关报道】

四部委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5月11日消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发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当地政策的规范调整工作。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委托商业银行受理审核的,要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与受托资格和手续费挂钩。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对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有条件的省(区)要积极研究建立省级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主动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相关信息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同时要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六、建立跨地协查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尽快建立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提取业务审核,需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的,可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信息管理部门代为核查。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予以支持,及时核查信息并反馈结果。人员跨地区流动频繁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要率先建立更加紧密的信息协查机制,共同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七、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要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净化美化社会环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八、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向缴存职工告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要深入单位、社区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宣传员作用。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延伸报道】

两部委: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据人社部5月11日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社部和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了今年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工作。这是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之后首次提标,标志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开始运行。

《通知》明确,统筹考虑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通知》要求,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通知》还要求,各地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解读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2018年5月10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政策,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惠民举措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09年我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1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4年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将此作为重要惠民工作积极推动,截至2017年12月底,城乡居保参保人数51255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5598万人,月人均待遇125元。城乡居保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调节城乡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党的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8年3月26日,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提出了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方案建议,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印发了《通知》。这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新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大举措,启动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工作,是顺应城乡居民呼声和期盼、提高城乡参保老年居民待遇水平、切实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行动,有利于稳定城乡居民参保预期,有利于城乡居保事业长期稳定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明确了调整标准和时间、资金来源和工作要求。

调整标准和时间。文件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统筹考虑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并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调整标准和时间。

资金来源。文件中明确,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2018年,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中央和地方财政将继续增加支出,提高城乡老年居民待遇水平。

三、工作要求

文件要求,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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