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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彩电进军美国还能转运?应诉仍有两次机会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周杨 2004-04-22 17: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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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4月22日消息: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游戏远未结束。

  按照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国的彩电应诉企业还有两次机会:第一,美国商务部终裁后45天之内,预计在5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美国同类行业造成损害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自动终止。第二,如果ITC的裁决是肯定的,我应诉企业不接受ITC裁决,可在ITC终裁30日之内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要求对此案进行重审。

  ITC终裁:争取“无损害结案”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调查在ITC终裁阶段获胜是有过先例、也是很正常的事。来自商务部的资料显示,1980—2001年21年间,我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共有82起,其中有20起 在ITC阶段“无损害结案”,胜率近1/4.

  4月16日,ITC举行了终裁之前的听证会,据媒体报道,中方律师团援引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并认真回答了ITC的询问。而美原告方对ITC提出的问题却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ITC作出否定性终裁的可能性有多大?本案厦华代理律师傅东辉和TCL代理律师高琳都认为,要想在ITC“无损害结案”,关键要看我方拿出的证据能否证明中国的彩电进口与美国的彩电行业所蒙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些证据包括:美国起诉方的资格认定、美国彩电业近年来就业人数的变化、生产企业库存、销量及利润率的变化等。本案美国的主要起诉方——五河电子公司的起诉资格存在疑问,这是一家根本不生产彩电、只生产电视机壳的企业。而美国乃至所有发达国家的彩电行业都在亏损,它们劳动力成本太高,美国彩电业的现状完全是美国产业调整的结果。

  傅东辉说,就本案而言,如果做到了全力以赴,在ITC终裁阶段获胜的希望就很大,应该有五成的把握。高琳律师则以她代理过的案例经验告诉说,ITC要比美国商务部来的公正一点,它在判案时会考虑美国消费者的利益。另据介绍,中方阵营还包括美国的进口商,因为利益关系,美国进口商会能提供我应诉企业和律师拿不到的重要证据。

  上诉之路:再为“正常价值”抗辩

  如果在ITC终裁阶段失利,在美国寻求公正的最后一搏就是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公。

  美国商务部负责倾销裁定,那么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抗辩,就是针对前者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再次提出质疑:由于僵硬地坚持针对中国预设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立场,美方在裁定我涉案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时,历来是采用替代国的价格来寻找“正常价值”。

  美方采用乘数法则确定我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即用我企业生产该项产品所投入的所有生产耗料、管理费用、运费等等的单项要素乘以替代国(在此案是印度)同类产品的对应要素的价格确定的,而不同的产品和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都要分别确定替代“正常价值”。其复杂繁琐的计算不可能不出偏差,何况美方对中国企业还存在偏见。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律师都认为,就本案而言,第一,从理论上讲,倾销幅度与涉案产品的出口量和出口单价没有直接关系。第二,长虹外的三家企业在所有制结构、出口规模和产品档次都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只有厦华一家获得了比较理想的终裁税率,说明美国商务部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有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今年3月,美国商务部曾就终裁举行过一次听证会,会上长虹的辩护律师指出长虹的某几个型号的彩电显像管是采购自韩国、日本和印尼,但是美方未经调查就武断地认定是国内生产。显像管在彩电的成本中占有60%—80%之重,美方仅此一项错误计算就使得相关产品的成本至少高估20%。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明显不同于作为美国政府部门的商务部,它曾在多个判例中让中国的企业相信在美国有着真正的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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