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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江苏琼花立案稽查(证星点评)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4-07-15 09: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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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并自2004年7月9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字保荐代表人张睿、吴雪明推荐的项目。证监会将根据稽查结果,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机构和个人。
证券之星7月15日据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日前作出决定,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并自2004年7月9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字保荐代表人张睿、吴雪明推荐的项目。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稽查结果,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机构和个人。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下,2004年7月9日江苏琼花发布公告,称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3453万元(截至2003年末的账面价值)自营国债投资的实际情况为:委托恒信证券投资理财1000万元,委托德恒证券投资理财1500万元,在南方证券自营购买国债1025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初步核实,江苏琼花本次披露的国债投资信息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不符,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有关的信息披露规定。深交所于7月9日对江苏琼花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公开谴责,证监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初步处理。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强调,所有发行人和上市公司都要依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及其它相关中介机构要依法履行核查责任。上市公司诚实守信,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根本措施。正是基于此,中国证监会于今年2月正式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其核心就是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患。对任何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监管机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中国证监会希望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能够引以为戒,依法规范运作。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在揭露江苏琼花事件的过程中,媒体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始终重视媒体的监督,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监管信息来源。证监会欢迎媒体对市场各方进行监督,也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证券市场建设,努力创造和维护市场发展的环境,共同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证星点评:

近期江苏琼花事件无疑成为内地证券市场中的一颗"重磅炸弹",在平静的市场中掀起层层漪涟。在投资者感到震惊的同时,其对市场信心的打击无疑也是巨大的。这种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隐瞒重大事实的恶劣事件,使得上市公司、承销商、中介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诚信问题再次受到市场的关注,另一方面,刚刚开设不到半个月的中小企业板也将面临其开市以来最大的考验。

从琼花事件暴料到媒体和证交所纷纷矛以谴责,再到上市公司不得不出来道歉,以致于日前证监会作出决定,对江苏琼花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并自04年7月9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字保荐代表人张睿、吴雪明推荐的项目。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稽查结果,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机构和个人。

可以说,证券市场正在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洗礼。因为我们看到了舆论监督的威力,我们也看到了有关部门对违规事件处理雷厉风行的决心,真正切实落实了《国九条》,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当然,对上市公司违规处罚也仅仅是一种手段而并非是目的,如果有关部门对琼花事件的处罚做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那么可以说是证券市场中的一大幸事,将它视为反面教材,对其它上市公司或即将融资上市的公司也是一种警示。在这里,我们也衷心地希望,琼花事件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后一例违规事件,因为我们的股市已经太脆弱也经不起太多违规事件的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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