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11月5日据上证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删去了借款人必须是"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规定
○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1年
○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作为质押物
○取消一家券商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规定
○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警戒线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一段时间以来已"名存实亡"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有望重新步入正轨。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新办法,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有所放宽,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
根据新办法,可进行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将不限于"综合类",放宽到依法设立并获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券商。另外,新办法还删去了旧办法中要求借款人必须是"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规定,使得亏损券商也可以参与股票质押贷款,通过贷款支持渡过暂时的难关。
新办法共8章44条,包括总则,贷款人、借款人,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贷款程序,贷款风险控制,质物的保管和处分以及罚则等内容。根据新办法,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将与旧办法所规定的股票和基金一道,成为合法的质押物。新办法同时明确规定,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关于借款人的条件,新办法较旧办法的规定更细。除已有的资产具有充足流动性、自营业务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比率、已提取足额交易风险准备金外,还新增了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已按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表、利润表以及利润分配表,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等内容。
新办法还对旧办法中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对于贷款期限,新办法将旧办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修改为1年。对于贷款利率,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的规定,只需执行央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即可。
新办法在取消旧办法"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规定的同时,强化了贷款风险控制的动态性,将旧办法规定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15%"的规定,修改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新办法还规定,借款人出现预计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股权变更等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另外,新办法还将警戒线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记者 薛莉)
证星点评:
周五有媒体报导央行 证监会 、 银监会 三大监管部门对《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做了修改。新《办法》实施无疑进一步拓宽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融资的渠道,对券商而言尤如枯木逢春;久旱遇甘霖。
事实上,由于券商缺乏稳定的中长期资金融入渠道,部分券商不惜铤而走险,通过种种非正常的甚至违法违规的渠道变相融资,国债回购违规操作就是产物之一。十一之后开市大跌,与监管部门"双查"密切相关,也进一步暴露出券商资金的紧张程度。 券商融资渠道不畅,并非始自今日,在现有的政策法规下,券商合法合规的融资渠道相当有限,而且融资品种中短期多,长期少。这些融资方式包括,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不超过7天的同业拆借,在银行同业市场上进行国债回购业务,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行债券,以及进行增资扩股。其中,增资扩股是券商主要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目前券商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因此,增资扩股难以继续下去。而其他的融资渠道,则限制较多,操作性不强。
颁布四年之久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修改,增加了操作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和完善券商质押贷款条件,鼓励商业银行和券商积极联手,开展此项业务。这既为银行提供了新的业务,增加盈利点,也为券商开辟了资金供给来源。更重要的是,这还将打通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实现互动.深陷亏损泥潭的券商,迎来了来自政策层面上的抚慰。新《办法》实施是"国九条"落实的一个具体落体现,对目前低迷的市场无疑也会有一定的刺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