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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特赦能否走通短期融资券遭遇评级缺位

证券之星 作者:黄平 2005-01-22 10: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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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中经证券业协会评审通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和规范发展类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时可不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
证券之星1月22日消息: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中,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通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和规范发展类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时可以不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这是1月11日,证监会向各券商发出的《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最新规定。

  此前,2004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管理办法》规定,“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12月30日,央行??2004??第22号公告中也再次重申,“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包括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机构,均应经过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其实,对证监会的规定产生的最大质疑声来自评级公司,“不能对评级公司的存在予以否定,甚至允许部分发债主体可以对信用评级豁免。”一位信用评估师对记者说。

  证监会“特赦”?

  根据证监会《通知》的要求,截止到去年10月底,8家创新类试点券商和若干证监会尚未明确公布的规范发展类券商都可以不经评级,直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不过,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却一致质疑这一“特赦”。

  “有了资信评级,才好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在一个市场化的债券发行市场,债券发行必须与信用评级挂钩。”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部的钟星航对记者说。

  目前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除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无须评级外,企业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证券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和短期融资券都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绝大多数券商对此并不认可。“评级公司只是依靠外部一些财务数据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相比之下,证监会对券商资信的判断应该要比评级公司的更准些。”一位券商对记者说。

  对国内评级公司能力的质疑显然让评估师难以服气:“监管者的确可以得到第一手资料,但作为独立第三方,我们有一些与监管机构截然不同的调查方法,完全可以出具比较公允的评估报告。”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副总裁何敏华对记者说。

  据一位评估师向记者透露,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费用需要20万元左右,这还不包括券商在信用评级时所要投入的时间和人力。

  “毕竟,发短期融资券的时间成本太高了,由于短期融资券目前发行仍实行审批制,最高只有三个月的期限,但是,万一等了好久,最后央行仍批不了,有流动性需求的券商怎么办?所以小券商根本就不会去试。”一位券商对记者说。

  “目前,只有那些已经属于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或自己有充分把握可以获得规范发展类资格的券商,才会去尝试发短期融资券。”一位资信评估师对记者说。

  这一点,得到了某证券公司资金运营部的一位工作人员证实,他告诉记者:“由于《管理办法》对所融资金投资限制太多,我们还在考虑。”该公司曾一直表示要发短期融资券。

  而由于监管机构的具体政策存在模糊之处,“那些有意要发短期融资券的券商都在互相观望,所以目前基本处于停顿状态。”一位评估师对记者说。

  “证监会对信用评级要求的豁免,主要还是考虑为打通券商便捷的融资渠道。”钟星航对记者说。

  “如果没有担保,各发债主体的信用评级最起码要降一个A。”何敏华对记者说。目前国内所有企业和证券公司所发行的债券都是担保债券,而不是信用债券。

  “而目前在国内又暂时没有垃圾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不在2A以上,是不可能融到资的。短期融资券本身期限就短,发行程序自然力求简便,而如果由此省去担保,评级肯定高不了,会直接影响到券商的短期融资需要。”一位信用评级师对记者说。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既然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最后肯定还是要遵循人民银行的管理办法。”一位券商猜测。

  “虽然证监会对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放行了,但央行能否允许这种‘特赦’,大概还要双方的协调吧。”上海远东的钟星航对记者说。

  评级市场化

  其实,业界人士都明白一个事实:在一个基本上还是以行政干预为主、99%债券评级都是3A级的债券发行市场,评级公司根本就没有机会去展示它的职业技能,讨论其评级水平还为时过早。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各种因素最后都指向债券发行市场的最根本的一个症结:一些行政行为导致信用评级机构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发债主体大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已经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不可能像一个真正的企业那样去做市场化的公允评级。在整个发行过程中,行政力量层层介入,企业债发行已经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信用评级仅成为“过场”。

  另外,由于债券发行仍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国家发改委对发行总量进行额度总量控制。发债指标成为政府控制的稀缺资源,“僧多粥少”的局面导致评级机构依附于发行人而生存,独立性很难坚持。

  而且,由于国内利率市场化并未完全实现,在目前银行利率水平仍较低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债券的吸引力,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基本上要达到规定的利率上限,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失去了意义,而成为一个“摆设”。

  因此,债券市场本身的制度缺陷导致了目前债券发行利率和信用评级无法挂钩。

  “投资者看重的是发债券商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一位券商对记者说,“拿短期融资券为例。根据我们一个口头调查,券商品牌效应可以使大券商和小券商的发行利率有1到2个基点的差。”

  但是,信用评级公司不可能永远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充当“花瓶”。

  “债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应该同信用评级公司的发展同步进行。我们不能等到债券市场一切都建立好,再去发展评级公司。如果行政行为可以替代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出了事,一切都是政府买单吗?”何敏华对记者说。

  “独立第三方的评级实际上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最关键的是没有了行政干预,可以培养投资者自己判断风险的习惯。这一点对于发展国内资本市场是至关重要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何鸣昊对记者说。

  监管机构显然对此也早已明了。1月16日,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一个主题为“发展债券市场是当务之急”的讲话中指出,“缺乏健全的企业债券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的四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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