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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黑手证监会发重大暗示!(独家点评)

证券之星 2006-11-09 08: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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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利益输送的黑手而言,一场监管暴风雨即将来临。昨日,证监会在其网站上挂出了《基金管理公司...
  证星点评认为,《意见》中更多使用“不得”两字,没有将它提升至刑事犯罪的高度,那么对基金行业又什么威慑作用呢?在金融市场必须用重典来整治不法行为。


  对基金利益输送的黑手而言,一场监管暴风雨即将来临。昨日,证监会在其网站上挂出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北京商报报道,虽然《意见》的出台早在预料之中,但业内人士还是从中嗅出了监管层对基金乱局严整的决心。

  韩方河事件是导火索

  "常在河边走难免不湿鞋",一位证券公司研究人员这样来理解当前曝出的种种基金黑幕。据了解,某些基金公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或保证投资收益,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类似操纵股价的行为更是司空见惯。

  这位研究人员表示,作为一位从事证券业多年的业内人士,他感觉基金的管理很乱,各种违规行为频发,监管层也一直在酝酿加强对基金的监管,而最近发生的华安基金总经理韩方河被查事件正是一个导火索,促使监管层出台了《意见》。

  一位基金经理表示,就基金业本身来看,由于经营方面的问题、监管的缺位,无论是基金公司自身违法违规,还是被别人利用都或多或少存在,说穿了这是一个系统性的风险。"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果基金公司内控出现漏洞,很难保证一些高层能抵御金钱的诱惑。一家基金公司出事,必然引起投资者对基金行业公信力的质疑和连锁反应,以现在开放式基金的市场规模。一旦出现信任危机和严重赎回,那对市场的影响是不可想象的。"

  监管直指利益输送黑手

  韩方河被查、货币市场基金、洪都航空等事件背后的一致之处在于利益输送。事实上,在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基金利益输送--如为券商等机构高位托盘、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合谋"代持长债"等依旧存在。而监管层这次出台的《意见》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对基金利益输送的控制。

  《意见》中有多条内容涉及到严禁基金投资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分管投资、研究、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一旦基金经理出现以下情形将会被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将堵住行业中的一些漏洞,有利于基金投资运作更加规范,有利于减少基金打擦边球的现象。

  基金整合风潮即将来临

  有消息表明,监管部门制定草案的内容中,不排除对小基金公司进行整合的可能性。

  市场上也早有业内人士预言,随着国内高危券商和信托的重组进入倒计时阶段,基金公司的整合也变得迫在眉睫。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基金行业内的整合已经开始,强者将继续发挥优势地位,而弱者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危险。其中的一个导火索,就是一些公司盲目高成本进行基金的销售,基金公司耗费巨大的营销和销售成本募集资金后,已经无法再为投资研究、客户服务等重要环节提供资本支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来承担,显然降低了基金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未来的基金业必将走过并购与整合这个阶段。

  也有市场人士认为,监管层应做到收放自如,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基金部也应考虑适当放权。例如,在基金产品的审批上,每年两只的产品额度如无形的锁链,加上受制于银行渠道,束缚基金公司的手脚,对于小基金公司而言,举步维艰,所以监管层应考虑执行更为灵活的产品审批制度。

  证星点评:

  周三晚间,证监会出台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其缘由是由于10月下旬,华安基金高管涉嫌高位接盘某股票为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案件而引发的。本次意见的出台,是管理层面对日益猖獗的利益输送,到了忍无可忍的状态,才下决心予以重拳整顿。

   长期以来,基金黑幕事件始终伴随着证券市场,形影不离,各种违规、违法案件隔三差五地会在证券市场中曝光,而所有这一切,均由于“利”字在作怪,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在季末岁尾之时,会出现莫名奇妙的拉尾盘迹象,有些高高在上的股票在基金打着“再投资挖掘”的大旗去替庄家接盘,很明显,基金经理人不是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所以才会去做那些见不得人的勾当。如今,管理层出台《意见》,再度重申,基金行业必须守规矩,不得胡来,但其中的字眼在笔者看来,还不够严厉,《意见》中更多使用“不得”两字,没有将它提升至刑事犯罪的高度,那么对基金行业又什么威慑作用呢?如果再有基金敢“利”字当头,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活动,那么管理层是不是还会再追加新的意见来进行阻止呢?所以,本栏还是提醒管理层,在金融市场必须用重典来整治不法行为,仅仅靠道德约束,显然是不够的,也是万万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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