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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不应继续建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作者:成思危 2011-07-25 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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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适房不宜继续建

  宏观调控应该首先围绕实现中央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先要解决真的没有住所的人的问题。这大体上包括是三种人群,第一种是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的无住所人群,第二种是中等收入无购房能力的人群,第三种是中等收入有购房能力的人群。

  应该说从当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设计看来,将住房分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类,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了问题。建廉租房全要政府出钱和补贴,政府不愿意多建,建设进展很慢。廉租房造价低,质量较差,区位也不好,有的廉租房建好后许多人不愿意去住。更重要的是经济适用房成了腐败高发区,因为谁拿到经济适用房就等于拿到了国家补贴的一大块财富,因此出现了各种腐败现象。一是有些公务员“近水楼台先得月”,他们既掌握分配权,又掌握优先选择权,因而在有些地方出现了经济适用房变成公务员小区的现象。二是由于经济适用房是一大块财富,就会产生寻租现象,有的人就会想办法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经济适用房。因而有些地方出现“六连号”,有些开着宝马车的人住在经济适用房小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的房屋70%是租出去的,还有的人买两套经济适用房打通后装修成豪宅。因此我主张经济适用房不能给予完全产权,一般不允许出售,在出售时应当将国家补贴的部分还给国家。就算没有腐败,经济适用房制度也会引起新的不公平。假定年收入4万元以下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一个年收入39000元的家庭买到经济适用房后等于拿到国家几十万元的补贴,而一个收入41000元的家庭则不允许买经济适用房,只能用高得多的价钱去购买商品房,这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我主张经济适用房不宜继续建,而且要处理好历史遗留的问题。

 公租房

  从“贴砖头”到“贴人头”

  现在我国新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公租房,我个人是赞成的。公租房仅是出租,不涉及产权。公租房既能解决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保障问题,又能解决没住所而又买不起房人的中等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但是在公租房的制度设计上要改变思路,从补贴砖头到补贴人头。公租房既然是保障性的,标准就不能太高。当然也要考虑到人的尊严,公租房也不能搞得太差,起码功能要齐全,厨房、厕所、淋浴都要有,在设计时还应考虑绿色和节能的要求。公租房可设有40平方米(供两口之家居住)、55平方米(供三口之家居住)和70平方米(供四口之家居住)三种户型。公租房的房租应参照虚拟房租来确定,比市场价格要低一些,但不是低很多。国家对收入低于房租三倍的家庭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是房租与家庭收入三分之一之间的差额,每年年初根据家庭收入核定补贴数额。对于家庭收入高于房租三倍的家庭,国家不予补贴。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建设和管理公租房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租房,因为有稳定的现金流来保证合理地回收投资。

  最近一些城市的房租大涨,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限制房租上涨的政策。当公租房制度确立和普及之后,市场的力量就可以制约房租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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