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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经营不适合全能银行模式

来源:证券日报 2015-08-15 13: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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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已经在我国占据一席之地,银行母公司的模式受到大型银行的偏爱,中国混业经营适合小银行“金控”,大银行“银控”。

近期,江苏证监局对交银国际依法受让华英证券33.3%股权无异议,交通银行收购华英证券正式落地,交行成为金融牌照最全的银行之一,银行混业经营再下一城。华英证券规模相对交行的体量微不足道,但其为交行混业经营、打造全面多元化金融服务商打开了想象空间。

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传统的存贷业务收窄,银行开始向中间业务收入转型,拥抱资本市场则是银行做大中间业务收入切实可行之法。从国际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期间各国都加快了混业经营推进。笔者预计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中国金融业即将迎来混业经营大时代。

目前我国有三种混业经营模式: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其特点是由集团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子公司独立开展业务,但集团公司掌握公司经营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中信集团是第一家国有独资金融控股公司,2002年中信控股成立,接受中信集团公司委托,全面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基金等金融企业,子公司实行利益共享、风险隔离。

二是商业银行海外投资:银行母公司的经营模式在我国受到诸多法律限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对此,银行多采用海外控股和信托控股的方式控股证券公司实现混业,如中国银行采取海外投资的方式控股中银国际证券。

三是工商集团(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工商集团控股金融机构实现多牌照经营规避了法律对金融机构投资的限制,同时控股金融机构有利于在金融机构服务集团业务,如五矿集团控股五矿信托、五矿证券等多家金融公司。

中国混业经营不适合用全能银行模式。

首先,全能银行模式下风险骤升,不符合混业改革循序渐进的原则。全能银行模式下,各金融业务之间的“防火墙”被完全拆除,拆除“防火墙”后各个金融部门之间的财务风险和关联交易难以得到较好控制。从银行自身角度看,由于多年来实行分业经营,其内控技术、人才储备、自律意识都远远无法应对全能银行模式下的风险;从监管当局的角度看,对比德国的双层监管模式,我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也无法满足全新的监管要求,银行主导下的全能银行模式无疑会令证监会和保监会地位尴尬,因此很难一蹴而就。

其次,证券业市场竞争充分,银行自营券商不利于产业整合。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有证券公司120家,且行业集中度远低于银行业和保险业。这种情况下,银行以收购小券商的方式进军证券业,不仅可以节约扩张成本,还可以实现产业整合,有利于证券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三,不符合我国做大直接融资市场的战略。参照美国、德国各自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对比,可以发现全能银行模式下银行地位过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业务形成影响,不利于我国当前做大做强资本市场战略的实现。

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已经在我国占据一席之地。而银行母公司的模式受到大型银行的偏爱。因此,中国混业经营适合小银行“金控”,大银行“银控”。

金融控股公司已占据一席之地,法律放开对市场的冲击不大,未来更多小银行将加入“金控圈”。除了国家特批的中信、光大和平安三家有明确地位的金融控股集团之外,我国的“准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初具规模。尤其近年来诸多工商企业未实现企业内部协同,纷纷持股金融机构,打造工商企业旗下的金融集团。招商局集团、五矿集团、国家电网、中航工业集团、中国石油、华能集团、中粮、宝钢等大型国有工商企业,长城资产、华融资产、中国信达等资产管理类机构,以及万向系、复星系、明天系、美的、雅戈尔等民营企业均已持股多牌照金融机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

目前,工、农、中、建四大行以及民生银行等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已通过子公司的形式获得两种以上金融牌照,银行母公司的模式已现雏形。从公司治理层面上看,银行相比非银金融企业,无论是在资产规模、利润规模,还是在渠道数量、社会融资占比方面,都具有显著优势,所以其在集团中必将拥有决定性话语权。

银行母公司的模式有利于实现银行与券商的协同效应。在中国,银行的优势在于网点渠道和客户资源,券商的优势则在于一级承销和二级资产管理。银行控股券商有利于缓解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利润收缩的局面。券商则可以凭借银行的渠道优势和庞大的客户资源,发展自身优势业务。

从宏观层面来看,银行母公司模式的打造有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资本结构。财务费用为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负担,2015年1月,我国新增人民币贷款同比增长11.5%,银行体系的垄断限制了权益融资的发展。银行与券商打造母子公司的模式,则有利于转竞争为协同,企业融资渠道将更加灵活,权益融资的需求得到满足。此举有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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